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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各民族存在着大量自古以来调解民间纠纷的传统方式方法,从法律角度称之为习惯法。少数民族地区利用其习惯法解决民间纠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当今现代法治社会建设的背景下,其解决民间纠纷机制中的适用规则需要进一步的规范,其运行规则、程序和方式等都需要根据时代发展和现代化法治建设的背景下明确和规范。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规范和引导习惯法和文化传统的运用,能够充分体现对少数民族同胞的传统和文化的尊重,对于少数民族的社会文化发展和法治化也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有利于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层治理水平。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和峨边彝族自治县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实际,在坚持法治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多元化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新路径,推出并实施了新型“德古调解”工作法,成功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在乐山市彝区形成了多元+自治的纠纷调解模式和社会治理模式,建筑了脱贫攻坚的一线堡垒,提升了精准扶贫的工作效能,为以“德古调解”为重要依托的社会治理体系打下了坚实基础,同时净化和规范了建设民族地区社会新风和社会风尚,取得了重大的治理成果。本研究探讨的“德古调解”在乐山彝族地区的重要意义并非提倡用少数民族习惯代替国家法,而是聚焦在如何去粗取精,利用“德古调解”这一社会传统资源服务于当今的社会治理与法治化建设。“德古调解”在彝族人民文化传统中已存在上千年,它现今仍发挥着重要作用,乐山市针对这一现实,在现存“德古调解”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行动。针对“德古调解”存在固有的弊端,如在调解执行过程中习惯法和国家法共同作用的失衡、调解方法的落后、调解人员素质较差等问题。乐山市彝区通过优化完善“德古调解”机制,开展对机制的组织建设、调解工作流程再造以及改善和规范调解方式等措施进行改革,取得了丰硕成果。本文针对乐山市对彝区“德古调解”制度机制的完善的案例作一次较为深入的研究,通过调查发现,乐山彝区的“德古调解”机制的改革在“德古”队伍建设、“德古调解”范围的规范以及国家法和习惯法的互促互补仍然存在着优化空间。通过研究,得出了“德古调解”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必须以保障人民群众权益为前提,必须坚持法德结合,必须坚持与时俱进的案例启示。本研究旨在为彝族地区“德古调解”甚至少数民族地区民间法进行社会治理、调解社会纠纷的适用规则和制度规范化、法治化建设提供比较全面的参考建议和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