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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度的创设目的之一是为了监督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新历史时期下,行政复议又肩负着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使命。公安机关是各级行政机关中执法总量较多的部门之一。因此,随之而来的公安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也跟随执法数量的上升而剧增,公安行政复议机关面临着巨大的工作压力。复议机关一方面要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另一方面也面临着办案力量不足的现实矛盾。由于公安工作涉及面广,案件复杂性强,涉及当事人权益重大。因此,公安行政复议工作对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着尤为重要意义。笔者从长期从事公安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出发,发现了公安行政复议工作中,现有的普通复议程序期限冗长,程序繁琐、复杂,使得一些本来可以花费少量时间的复议案件,却在复议程序上消耗了大量的时间,拖长了复议期限。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限过于冗长,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当事人无法及时从行政纠纷中解脱出来,违法行政行为对于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持续时间也因此而延长,甚至于对当事人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而另一方面,由于浪费了过多的时间在一些简单的案件上,导致复议机关无法抽出足够的办案时间和办案人员应付那些案情复杂,影响重大,需要实地调查取证和对法律适用作充分研究的案件,使得这些复议案件的审理草草了之,不利于体现行政复议的公平公正,也不利于行政争议的有效化解。为此,笔者以上海公安行政复议的程序为视角,探索在公安行政复议工作中,构建起一套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对于满足适用条件的复议案件,通过简化受案程序,精简审理人员、缩短期限等灵活、便捷的方式,及时快速地处置行政争议,为当事人维护自身权利争取最快的时间。文章正文由三章组成:第一章首先借鉴行政简易程序的定义来解释行政复议简易程序的定义、特征和意义。其次,主要通过三个常见的公安行政复议案例,揭示目前存在于公安行政复议中的普遍问题:对于一些案情简单,争议不大,或者是仅仅对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有异议或者是按照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案件,一律采用普通程序,一方面在简单的案件上消耗了过多的行政资源,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真正复杂、疑难的案件,由于复议机构消耗了过多的人力、物力在一些简单而又繁琐的案件上,因此反而无法深入调查这些案件。如此既不利于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主要是围绕前述揭示的问题,先从从立法现状和实践两方面分析上述问题的原因;其次阐述了构建公安行政复议简易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章主要是针对前述分析的问题,尝试构建一套有公安特色,符合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实际工作的简易程序制度。从制度上简化行政复议程序,提高行政复议效率,优化分配司法资源,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