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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隐蔽性证据规则对于案件真相的判断具有重要价值。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收集证据,以此勾勒出案件发生的概貌。隐蔽性证据决定了很多关键的细节,是整个事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有了这些证据,才能与整个案件事实相得益彰,使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更显真实合理,这些细节使案件事实更加生动,并且使信息带上了人为的色彩,对于更加生动的细节特征,往往会具有更高的证明力和证明价值。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隐蔽性规则逐渐运用到具体案件中,但是有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具体来说就是会导致补强口供时增加虚假的风险,造成冤假错案,侵害被告人的利益。一提到冤假错案,近年来我国学者们大多关注的是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但是对于虚假的口供如何被轻易采纳,用隐蔽性证据来补强口供的风险则关注甚少。本文拟对隐蔽性证据规则的生成背景、内涵表现形式以及满足要件进行分析,对于“先证后供”与“先供后证”的证明力大小进行研究,并追根溯源,对于世界范围内的口供补强规则进行比较法探究,并针对实践中运用隐蔽性证据规则可能出现的污染与代价进行探讨,并寻求可行的程序设计。隐蔽性证据规则的诉讼价值分为:一是隐蔽性证据规则对于案件事实发生过程的确定具有独特的价值。二是印证模式能够加深隐蔽性细节的作用,且隐蔽性证据规则也能够增强言辞证据的固定性。笔者随后对于各国关于补强证据规则的生成背景与组成架构,补强证据的范围,补强证据的补强程度,补强证据的证据能力进行比较法考察。司法实践中大体上面临着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方面是口供污染问题会使隐蔽性证据得到虚假补强,另一方面刑事案件的严重程度与虚假补强的程度成正比。实践中应当进行程序设计和规范的修改:第一方面是收集隐蔽性证据时应当制作笔录,并且规范收集的行为。第二方面是需要对隐蔽性证据进行审查其是否是真实的,是否满足证据的要求。基于供述中可能出现虚假成分,所以更应当对此进行客观地查证。在司法现实中,我们不仅用运用隐蔽性证据规制法官的自由心证,当出现虚假供述,容易影响法官内心确信与如同陪审团的不公正的偏见等因素导致法官对此供述作出错误判断,故而将其排除。当可能存在骗供、诱供、刑讯逼供等行为时法庭应当传唤侦查人员出庭对质等手段,法庭也应当增加审查录音录像的程序,也应当增添司法救济程序,弥补关键证人不出庭作证或者鉴定人不出庭产生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