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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推进,人权司法保障日益强化,检察机关逐步加强对逮捕权行使的约束。在此背景下,法院在庭审前决定逮捕未被羁押被告人的情况逐渐增多。本文认为:尽管法院在庭审前决定逮捕被告人确实“事出有因”且数量增多,但在不同案件中,庭审前逮捕合理性程度并不都充分,必然性要求更千差万别。为“方便”诉讼和将来可能的徒刑等监禁刑之执行而决定逮捕被告人,往往可能看似有理,实则合法性及合理性不足。本文运用数据统计分析、访谈、问卷调查三种方式调研了法院审前决定逮捕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发现我国的法院审前逮捕率呈现上升趋势。在日益注重保障人权的今天,法院审前逮捕率的升高引人注目并引起思考,出现争议;另外,法院审前决定逮捕被告人并不只是某一地区法院特有的办案方式。数据显示,全国各地均有法院审前决定逮捕被告人的情况,区别仅在于有的地区数量多,有的地区数量少;涉嫌各种犯罪的被告人都有可能在庭审前被法院决定逮捕,其中危险驾驶罪、盗窃罪等犯罪的被告人在庭审前被法院决定逮捕的人数最多。危险驾驶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拘役,按照现有法律,并不满足逮捕的条件,但法院仍然在庭审前决定逮捕。调研发现,法院逮捕的主要理由有: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违反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比如被告人经通知庭审不到案或逃跑;或是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不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或是法院拟判处被告人监禁刑,为更好地完成刑罚的执行,提前将其羁押。法院审前决定逮捕的动因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逮捕必要类,即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在审前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该捕未捕,法院决定逮捕,以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另一类是无逮捕必要类,即被告人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遵守规定,没有法定应予逮捕的情形,主要因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监禁刑,或者法院为“方便”诉讼,而决定逮捕。法院庭审前的逮捕决定对被告人和法院双方产生不同的影响,对于被告人来说,将致使其失去自由、遭遇社区否定性评价、正常生活生产中断,被判处缓刑或者无罪的可能性减少;对于法院来说,可以防范被告人无故不到庭或逃脱,保障诉讼正常进行。法院庭审前逮捕合理性不足的主要表现包括:法院可能违反强制措施适用的比例原则;“捕、审不分”对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障可能构成威胁;检察机关对法院决定逮捕很难监督;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难以发挥辩护职能,造成不必要的逮捕、排除无罪考虑等问题。从而导致法院错捕、排除考虑无罪、排除考虑缓刑等风险,为规制这些风险,应当由法院审判监督庭加强内部监督,由检察机关加强外部监督;法官要树立正确的办案理念;法院要改进法官业绩考核办法,不要让“庭审前逮捕”成为法院方便自我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