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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是侵权行为法中极具理论性的问题,也是极富实践性的问题之一。共同危险行为问题错综复杂,其中,在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共同危险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危险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问题上,长期以来在学者之间都存在诸多争论。本文从共同危险行为的起源、其在共同侵权行为制度的地位出发,对共同危险行为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结合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阐述,一方面对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制度价值、认定标准等做出理论界定,另一方面就实务中对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存在的误区进行了矫正。全文共分为前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正文包括两章。第一章介绍了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概念、在共同侵权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理论基础和归责原则。为后面论述方便,本文首先论述了共同危险行为在整个共同侵权行为制度中的地位,并对与其相类似的制度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进行了区别。继而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了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在各国的规定及其历史发展,分析了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在各国确立的缘由及在各国的差异。最后对共同危险行为的理论基础和归责原则进行了的分析,从内涵方面揭示了共同危险行为的价值,并为构建其构成要件进行了理论上的阐释。第二章是本文的主体部分,具体的论述了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在对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的各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作者指出了各种观点的分歧以及分歧产生的原因。本文确定了共同危险行为的要件为四要件,基于共同危险行为的特殊性,本文主要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和因果关系三个问题进行论述,而对存有争议较少的损害事实这一要件不做过多阐述。共同危险行为的主观要件是对共同危险行为的理论基础即共同过失内容的具体化,此部分从正反两方面分析了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及对损害后果产生的影响。关于对“共同行为”的认定,由于各国政策的不同,其规定的松紧程度也不尽相同,我国的理论与实践也不是很统一,本文确立了“时空关联性”的判断标准。因果关系的推定是共同危险行为最具特色的地方,它不但是法律的技术化处理手段,也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本文在论述各构成要件时,主要以一些具有理论争议性的问题为主线来展开论述,并结合实践中出现的具体案例,来构建其构成要件,以期对共同危险行为的外延有一个比较全面和深入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