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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专门规范行为方面设立的一套全新的制度,赋予海事请求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责令被请求人做出特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从海事诉讼法的立法体例上看来,海事强制令与海事请求保全,海事证据保全并列,形成行为、财产、证据三种海事保全制度,一起构建了我国海事诉讼法较为完整的保全体系。 中国的海事强制令制度是在总结中国海事法院多年审判实践经验,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主要是英美法系玛瑞瓦禁令和大陆法系假处分制度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建立并发展起来的。主要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或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一种积极主动的可以避免侵害的诉前与诉讼中的预防措施,从性质上讲属于行为保全的一种,将保全的对象从当事人的财产扩大到当事人的行为,突破了我国民事诉讼中将保全限于财产的格局,完善了我国的行为保全理论及保全制度。对暂时平息当事人的争议,及时保护当事人权益,避免损害的扩大,也具有重要意义。 自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颁布以来,我国海事法院受理的海事强制令申请案件逐年增多,说明海事强制令制度的建立是有其理论基础和符合实践需要的,但是就如同任何一项新的制度一样,海事强制令在实践的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的不足之处,其中既包括制度本身上的问题,也包括与其他法律制度在形式与内容上相衔接的问题,还包括强制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上的一些问题。例如,是否应该从严规定海事强制令的做出:《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合法权益”是否包含期待权;对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海事强制令的,使用间接强制方法强制执行是否有效;如何使海事强制令与海事担保,海事请求保全以及证据保全的规定更好的衔接,达到几种保全之间的合理转化等等。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使海事强制令制度更好的发挥其功效,成为我们急需解决的一个方面。本文便拟从海事强制令制度的产生入手,着重分析其特点及性质,并通过与其他国家类似的玛瑞瓦禁令及假处分制度,以及我国诉讼法中其他相关制度的比较,以期对海事强制令有一个较为系统的认识。着重明确其行为保全的本质属性,在此基础上结合海事司法实践中可能或已经产生的一些问题就海事强制令的进一步完善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