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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一个完整的法治国家,需要的不仅是诉讼还有调解,关注的不但是城市还有农村,单有诉讼无法完成法律之治,同样离开了农村的法治就决可能有完整的法治国家。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本文把农村的纠纷调解机制作为了研究的对象,希望通过分析这一制度所处的现状、所具有的优势以及它所遭遇的困境,来探讨其进一步发展的道路所在。在研究方法上,本文是多元的,既有社会学的实证调查的方法,又辅之以必要的理论分析。“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将实证与理论进行结合,以实证来破除理论的教条,以理论来避免实证的狭隘,从而在更加实际的层面上展现农村纠纷调解机制的现状,用更加深入的分析来剖析其中蕴涵的问题,进而处于更宽阔的视野下来寻求其继续发展的出路。当然本文之所以采用了访谈和问卷两种社会调查的方法,并不是任意而为,而是以研究对象的特殊性为前提的。感性接触(访谈)和理性的分析(问卷)的结合,能够立体地全面地凸现调查对象特征与概况,并获得对于农村纠纷调解机制的较为全面的认识。调解之所以能够在农村的广袤土地上生生不息,无讼传统、高效、便捷、成本较低、贴近群众都是其重要的原因。这些都是调解的重要优势所在,但其中有一个重要而不为人所关注的因素——“地方性知识”却在其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当然在拥有优势的同时,农村的纠纷调解机制也仍然为“公正性”、“合法性”以及“强制性”的三大难题所困扰。如果说这些问题是调解的传统难题,其存在也已经不是一朝一夕。那么伴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展开而出现的农村社区的日益松散和农村纠纷的日益多元化甚至专业化,则是农村纠纷调解机制将逐步面对的重要挑战。能不能应对这些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既直接关系着农村纠纷调解机制的命运,也影响着整个现代化进程的成败得失。既然,农村的纠纷调解机制有老难题也有新挑战,就必须要寻找出路进行突围。要想给这一制度开出药方,是很冒风险的事情,因为这个制度太大、问题太多、情况太复杂。但是,既然都已经对它进行了剖析,就姑且顺着这一分析给出自己的药方。笔者认为,要完善农村的纠纷调解机制,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严格调解人员的选择,调解与诉讼相比更接近于“人治”,调解员的素质是不是过硬,对于调解的成败几乎是决定性的。二是,提高村民的法律素质,调解不是与法治唱对台戏,而恰恰是法治的重要内容,调解是在法律背景下进行的谈判。而如果没有村民的一定的法律素质作为保障,这一谈判就可能是“乱弹琴”,甚至可能与法治化的道路南辕北辙。三是,明确调解制度的层级构建,调解虽然没有诉讼那样将程序提升到程序正义的高度,但是,调解仍然需要一定量的程序。这种层级化的建构,既使调解具备了一定的规范性,同时更是通过不同层级权威的相继出场使得调解结果能在村民中获得更多的权威性认可,有利于调解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