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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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首次对物业服务合同规则进行解释说明,对其地位与性质的争议作出正面回答,为其适用提供基本的民法依据。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立法虽然在不断完善,但由于业主人数众多、诉求不统一、多方主体地位不清以及各项职能混乱等因素致使法院在化解双方矛盾时困难重重,而其中业主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无疑是物业服务合同立法中最引发热议的话题之一。与其他解除权不同,该权利是立法者结合集体合同性质之考量,对于既往规定进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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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首次对物业服务合同规则进行解释说明,对其地位与性质的争议作出正面回答,为其适用提供基本的民法依据。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立法虽然在不断完善,但由于业主人数众多、诉求不统一、多方主体地位不清以及各项职能混乱等因素致使法院在化解双方矛盾时困难重重,而其中业主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无疑是物业服务合同立法中最引发热议的话题之一。与其他解除权不同,该权利是立法者结合集体合同性质之考量,对于既往规定进行整合而形成的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立法不足,体现了对于业主权益与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关系之平衡,是对既往解除权体系的一种突破和创新,具有独特的理论价值和研究价值。《民法典》不仅对业主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进行立法肯定,还对具体行使规则进行明确回答。此规定为业主行使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立法的角度和出发点虽然都具有广泛的考量,由于法律存在固有的局限性,面对纷繁复杂的具体实践,也同样出现了一些规范层面的漏洞,使得业主行使合同解除权仍然存在诸多困难。比如在审判实务中往往以主体不适格对单一业主的权利行使进行否定。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问题有待解决。因此,本文希望对该权利相关内容的进行梳理,探究其制度独特的立法体系,并结合立法和实践的现状,找寻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希望通过借鉴相关制度来弥补业主任意解除权的立法不足,以期更好的落实业主任意解除权,为实务界解决相关纠纷提供帮助。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三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对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任意解除权进行概念界定。首先,界定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概念与类别,由于分类标准不同,任意解除权可以有多种分类方式。其次,将任意解除权与类似概念加以区分,如法定解除权、随时终止权等,印证其在解除权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再者,将类似合同的法律制度加以对比,发现其中的法律逻辑,明确立法初衷和制度目的。最后,从正当性和合理性角度着重进行考量,该制度可以让物业服务人规范服务行为,承担社会责任,还可以提供业主解除合同的方式。第二部分是对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任意解除权的立法历程进行梳理,并结合司法实践中涉及业主任意解除权的具体案例,指出该制度存在的立法不足。主要体现在行使主体易混淆、行使范围不具体、约定排除不明确、损害赔偿不健全四个方面。合同解除涉及多方当事人,但是法律对于各个主体的功能定位和法律地位规定不清晰。业主任意解除权的权利范围仅从损害赔偿和法定程序要求加以限制,但依然可能会导致业主滥用任意解除权。此外,抛弃特约的形式及效力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热点和审判实务中的焦点,但是我国《民法典》对此未予回应。最后,损害赔偿直接关系到双方的利益,是合同解除后需要处理的关键问题。如果对该责任范围划分不明确会致使物业服务人的权利得不到合理救济。第三部分对我国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任意解除权的制度完善提出了个人见解,以期为日后处理物业服务纠纷提供些许思路。首先,业主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主体应当加以明确界定,对单个业主任意解除权之否定。其次,为了防止任意解除权被滥用,通过借鉴“重大原因解除”与民法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对业主任意解除权的范围加以限制。再者,对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意定放弃任意解除权的效力进行了确认,并以明确的方式表示放弃。最后,就损害赔偿性质和范围进行一定的限缩,对“不可归责”的事由进行细化,使得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的民事权利受到平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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