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的司法认定 ——以邓韬诽谤罪一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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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是保护公民名誉权不受侵害的犯罪,隶属于亲告罪范畴。传统诽谤罪行为人主要依靠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介实施犯罪行为,而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对社会生活的日益渗透,导致网络空间犯罪日益剧增,网络诽谤案件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与传统诽谤罪相比,网络诽谤凭借散布速度快、传播成本低、主体隐蔽性强、危害后果大等特点,迅速在网络空间肆意扩散,而“山东曹县帖案”、“河南灵宝王帅帖案”等也反映出传统诽谤刑罚规制网络诽谤的力不从心。为此,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该解释为司法认定网络诽谤入罪及公诉条件明确了界限范围,有效地使网络诽谤潜在犯罪主体更加审慎自己的行为,一定程度地增强了司法的可操作性。但该解释的出台在社会各界也引发了广泛争议,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诸多困境,比如“甘肃初中生发帖转发超500次而刑拘的第一案”、“网络实名检举官员却被以诽谤提起公诉”等引发公众质疑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案件不在少数。因此本文旨在通过相关问题的阐释,包括厘清网络诽谤行为与言论自由的关系、完善“网络诽官”案件“情节严重”的认定、网络诽谤公诉条件的具体掌握等问题,意在保护公民名誉权的同时,引导公民在网络空间正确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建立健康良好的网络舆论平台。故本文以邓韬诽谤国家公职人员一案为视角对司法认定网络诽谤作出如下解析。正文除去引言,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主要为案情介绍及各方关于邓韬是否构罪的分歧意见,以及由此引发的争议焦点。邓韬诽谤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第一,如何认定网络诽谤行为,如何界分言论自由与网络诽谤行为;第二,如何理解与适用网络诽谤入罪条件“情节严重”;第三,如何掌握网络诽谤的公诉标准。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即围绕邓韬案的三个争议焦点进行法理阐释。首先是网络诽谤的概述,包括对网络诽谤行为的认定依据以及与言论自由的关系等阐述;其次是网络诽谤入罪条件“情节严重”的适用现状及争议评析,其中争议评析主要包括:《两高解释》用具体的浏览和转发次数界定“情节严重”是否合理、对国家公职人员诽谤时,《两高解释》是否应当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做出区别规定等;最后是网络诽谤公诉条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具体掌握,包括注意区分公诉条件与入罪标准、严格限定对象身份、认真审查诽谤内容等。第三部分,对争议案件的评判。结合前文的法理分析,对邓韬涉嫌网络诽谤一案得出最终结论:第一,邓韬发布在35人微信群的言论没有诽谤性,也没有诽谤故意或者其他非法目的,未侵犯他人名誉权,未超出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界限,故不属于诽谤行为。第二,即便邓韬构成诽谤行为,邓韬的言论从法条形式层面不满足“情节严重”的入罪条件,实质上也未造成现实社会中其他“情节严重”的后果,而且针对国家公职人员公务领域范畴的诽谤,“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理应提高,故邓韬不构成网络诽谤犯罪;第三,即便邓韬本案中构成诽谤罪,但结合网络诽谤公诉标准和具体案情可知其所造成的后果社会危害性较低,是达不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危害程度,故本案不是公诉案件。第四部分,邓韬案的研究启示。通过对邓韬涉嫌诽谤罪一案进行综合分析,得出如下启示:第一,加强网络监管,保护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第二,严格遵循刑法不得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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