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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4月,国务院针对社会上开始出现的大量的违规集资现象,发布的通知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这是非法集资最初被政府文件所表述为“乱集资”、“有偿集资”、“高利集资”。1996年首次提出“非法集资”概念,主要根据的是最高院发布的解释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1997年《刑法》则采取了上述司法解释中关于集资诈骗罪的规定。随着我国现代经济的飞速发展,立法机关对于非法集资行为高度重视,逐步构建起了较为严密的非法集资法律规制体系,主要由刑法及相关附属刑法、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组成。为打击集资类犯罪,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采取了较为积极的应对措施,但从20多年来的实践效果来看,非法集资刑法规制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目前的刑法规制体系存在干预过度和规制模式不尽合理等问题。集资类犯罪研究涉及刑法学、犯罪学、金融法学、经济学、社会学、刑事政策学等多个学科,具有相当的理论深度,与司法实务紧密相连。因此,本文在研究集资类犯罪刑法规制现状的前提下,结合司法判例,以形事政策学理论为基础,以金融自由为视角,在对待非法集资犯罪的思路上,应注意到金融领域的特殊性,转变刑事立法和司法理念,对集资类犯罪的刑法规制政策进行反思,力求为刑法规制此类犯罪提供新的视角。本文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导论和正文。导论中,首先介绍该论文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其次是目前国内外对非法集资问题的研究现状,再次是阐述论文所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正文总共有三章:第一章主要论述我国集资类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介绍了集资类犯罪的立法演变,其次以司法实务问题为导向,结合司法判例,分析我国法院审理集资类犯罪的基本情况及在司法实践审判中遇到的问题。最后通过对集资类犯罪刑法规制的实践效果分析,来阐述刑法规制的社会效果及实践难题。从刑法规制集资类犯罪的立法演变来看,结合案例,我国对集资类犯罪的打击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但实践中集资案件的遏制效果有限,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引发了一定的负面效应,且民众评价、认同度不高。第二章主要分析了现行政策指导下集资类犯罪的刑法规制难题。首先从刑法规制模式上进行反思,主要从立法和司法方面进行分析,现行立法理念和政策把握有偏差、涉罪边界模糊、规制体系不够严密,司法介入时机不恰当。其次分析了刑法规制的困境主要是非法集资法律规制下监管的缺失和缺乏民间集资法律地位。第三章是笔者对集资类犯罪刑法规制政策重构提出的建议。首先从金融自由的研究角度,分析了我国金融政策的演变,并分析了在此金融背景下,如何界定集资类犯罪。又从刑法规制理念角度分析了集资类犯罪在立法上和司法上的价值取向及思路。最后阐明刑法对集资类犯罪的规制应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的改革与发展,在金融自由和刑法规制之间取得平衡点。本文的创新点从宏观政策上来把握,来研究集资类犯罪的刑法规制政策,研究角度新颖,非法集资本身就是一个热点问题,我国目前研究集资类犯罪大都集中在集资类犯罪的认定、集资类犯罪的刑法规制方面,也有部分从我国资本发展环境,金融体制改革,民间资本发展等方面来研究如何防治集资类犯罪。上述研究没有从宏观上思考该类犯罪的发生及预防,本文在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现状深度解析的基础上,通过社会学分析,立足于刑事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现状,从宏观上分析刑法应当对非法集资行为规制政策进行反思,使之与我国金融创新发展的要求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