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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论争研究在我国古典文学批评当中是一种相当常见的方法论工具,以其具有激烈的理论交锋与动态的观念演进而为治理论史者所重视。在明代,尤其是明代中后期戏曲理论批评论争的激烈辩驳与论争往复,是古典文论中好辩明真的审美理想在戏曲领域的自然渗透。明代戏曲理论批评论争研究的涵盖面相当广泛,涉及戏曲内容和形式的诸多领域,其核心内容在于中国古典戏曲“辨体”观念的整合重组。明代戏曲理论的批评论争包括创作主体、表演主体代表性的辩争,典范作家、典范作品示范性的辩争以及戏曲创作过程中内容与形式由紧张对峙走向和谐统一的辩争等诸多层次不一、大小有别的论争辩驳:就戏曲创作主体示范性的论争而言,明代曲论家所关注的问题是:什么样的创作主体堪为戏曲创作的理论标榜与成功范例得以垂示后来。有关这种创作主体示范性的论争有着两个不同的向度:一个向度指向前朝,即通过对前朝创作主体示范性的重新认定来指导明代戏曲的实际创作,在这一向度的“名家之争”主要体现为明人关于元代戏曲创作主体示范性的论争,即通常所谓的“元曲四家”之争,论争的核心集中在“元曲四家”具体成员的去取与排序上;而另一个向度则指向当下,即通过对明代本朝戏曲创作主体示范性的论争来认定堪为楷模的本朝“名家”,在这一向度的“名家之争”主要集中在以“汤沈之争”为代表的有关明代戏曲“名家”的认定上,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意法之争”。就戏曲艺术生产人员代表性的争论言之,包括戏曲创作人员代表性的论争与戏曲表演人员代表性的论争两个层面。这种代表性论争的理论焦点集中在对戏曲创作主体与表演主体的身份确认之上,即戏曲的创作主体(表演主体)、或者说戏曲创作(戏曲表演)的主导权应该属于哪一类(或几类)人,他们在戏曲创作中的作用如何?与此相联系则是戏曲创作主体(表演主体)身份认定的“二分”法研究演进,以及不同时期对于“行家”、“戾家”的不同体认与相互抑扬。是为“行戾之辨”。就戏曲典范剧本示范性的论争而言,与“名家之争”在认定创作主体示范性具有两个向度一样,这种戏曲作品的示范性论争同样有着这样两个不同的向度:一个向度指向前朝,即通过对前朝戏曲作品示范性的重新认定来指导明代戏曲的实际创作,在这一向度的“名剧之争”主要体现为明人通过对《西厢记》、《琵琶记》、《拜月亭》三种作品在主题内容、语言风格、音律结构等不同层面的品评,来确认能够符合当代戏曲创作、指导当下的典范剧本;而另一个向度则指向当下,即通过对明代本朝戏曲作品的示范性论争来认定堪为楷模的本朝典范剧本,应该说明人在这一向度上并未能达成一定的理论共识,其主要的争论比较多地集中在对汤显祖《牡丹亭》的艺术成就与创作不足的品评之上。就戏曲创作过程中内容与形式和谐统一的论争言之,虽然其主要论争多集中在“汤沈之争”之上,但是“汤沈之争”并不能简单等同于“意法之争”。“意法之争”的产生与形成源自于戏曲具有文学属性与舞台属性的双重特征,它所关心的问题是如何解决戏曲创作中的文“意”与艺“法”的紧张对峙,从而达到“意”与“法”和谐统一的理想境界。简单地将“意法之争”的焦点放在“文”与“律”的对峙上、放在言情与教化的对峙上、放在戏曲流派的对峙上,都是对“意法之争”这一中国古典诗歌创作中长期存在并长期紧张的艺术理论问题在戏曲领域自然渗透的误读。是为“意法之争”。经过数次辩驳论争之后,明代戏曲理论在关于戏曲本体的认知与关于戏曲创作过程的全面把握等方面基本达成了一种兼具多重审美内涵的稳定而客观的共识:就创作与表演主体言,行家与戾家的相互合作、文人与艺人的相济为用是戏曲艺术创作与表演走向繁荣的必由之路;就典范作家、典范作品言,语言上雅俗兼蓄、形制上意法双美、主题上“名教”与“人情”并重均是作家作品要成为楷模的首要任务;而就戏曲的“意法”而言,作家作品除了完成上述工作外,还必须勾连文本与舞台、案头与场上,才能最终实现作为特定艺术样式的戏曲所蕴含的社会审美效用。明代戏曲理论批评的种种论争,都体现出明代戏曲理论走向综合的理论趋势。明代戏曲理论批评论争在具体辩争驳难中表现出了模糊性、兼容性和综合性等特点。而这种经过激烈辩难、并得到系统概括的明代戏曲理论批评论争的实际成果几乎涵盖了古典戏曲理论中所有富含哲学意味和美学意义的命题,并对清代戏曲创作与戏曲理论批评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