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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是国际安全合作的重要模式,联盟理论也是国际安全合作研究的重要对象。然而,行为体之间的安全合作除依靠正式的联盟关系得以维系外,常常还依靠另一类特殊的安全管理机制。这些国际实体进行了各种形式的安全合作,却不能够、或不愿意为具体的安全合作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军事盟约。按照主流联盟理论的界定标准,这类特殊的安全合作模式不属于联盟,也有别于中立。作者将这类介于正式联盟和中立之间的“灰色”关系界定为“准联盟”。准联盟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实体在次级安全合作方针而非军事盟约之上形成的持久性或临时性安全管理模式”。简言之,联盟是“联”而又“盟”,准联盟就是“联”而不“盟”。准联盟关系主要有六个基本特征。一、从参与方的多少来看,准联盟可分为双边和多边准联盟两类;二、从构成来看,准联盟的成员不仅包括主权国家,而且包括其他非主权政治实体;三、从形成的标识来看,准联盟关系的构建首先是不同成员体的决策者在心理上达成了某种程度的默契;四、从合作期限来看,准联盟可分为持久性准联盟与临时性准联盟;五、从表现形式来看,准联盟的载体往往是非正式协定,包括外交公报、联合声明、备忘录、友好合作条约、联合记者招待会、国内立法或联合国某项决议,而不是正式军事盟约;六、从合作内容来看,准联盟关系主要是国际实体之间针对第三方的军事与安全合作关系,而非经济、社会与文化合作关系。 促进准联盟关系构建的变量主要有四个:共同的安全威胁和发展利益、一致的意识形态和文化认同。 在这四个变量中,安全威胁和发展利益是构建准联盟关系的硬基础,意识形态和文化认同是准联盟关系构建的软基础。硬基础和软基础单独或共同影响准联盟关系的构建。同时,准联盟关系的构建与发展还受成员体之间的分歧与联盟安全困境的制约,其主要表现为四个制约变量——分歧、牵连、抛弃和挑衅。准联盟的实质是安全合作关系,而后者最重要内容就是国际实体付出一定成本,以图获得回报。对外决策者必须在获得利益回报与付出成本之间进行权衡,以求收益的最大化。在国际安全领域,决策者会在安全合作的促进因素——安全威胁、发展利益、意识形态和文化认同中的若干变量与安全合作的制约因素——分歧、牵连、抛弃和挑衅中的若干变量之间进行成本核算。如果决策者认为只有避免纷争才能保全自己从而实现收益最大化,他们就宁可不参与国际安全合作而倾向于选择中立政策,并可能通过提高自身实力来解决面临的问题;如果决策者认为只有结盟才能实现收益最大化,他们就会不顾联盟安全困境和成员之间的差异而倾向于选择结盟政策;如果决策者认为只有兼顾结盟带来的收益并降低结盟所需的成本才能实现收益最大化,他们就会倾向于选择准结盟政策,具有相同关切的国家就会建立准联盟关系。在准联盟状态下,促进准联盟关系构建的变量(安全威胁、发展利益、意识形态和文化认同中若干项)和制约准联盟关系的变量(分歧、牵连、抛弃和挑衅中若干项)便会在决策者心里形成一组“多元平衡”。简言之,多元平衡是准联盟关系构建的原动力。当国际实体选择中立政策时,它们多表现为超脱政策与逃避政策;当国际实体选择结盟政策时,它们多表现为制衡与追随政策;当国际实体选择准联盟关系时,它们多表现为准制衡政策与准追随政策。权力平衡、威胁平衡与利益平衡均属一种静态平衡,而多元平衡则属一种动态平衡;同样,联盟属一种静态的安全合作,准联盟则属一种动态的安全合作。 同正式联盟相比,准联盟的优点主要体现在它的隐蔽性、便利性和灵活性,准联盟成员拥有更多的行动自由。同时,准联盟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首先,准联盟成员之间的安全合作关系较为松散,口头或书面安全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各行为体往往在危机爆发之后才形成临时安全合作关系,因而其成慑能力不及联盟关系,甚至可能会造成对手、或潜在对手误判形势;其次,准联盟成员之间按照彼此达成的非正式协定或公约、而非军事盟约进行安全合作,结果在危机爆发时,成员间不得不经过谈判、协商和激烈的讨价还价后才能统一政策,客观上增加了成员之间推卸责任的可能;再次,准联盟成员体之间的利益往往是互补或交换的、甚至只是临时互补或交换的,所以成员所抱期望值往往大于准盟友所愿意支付的代价,准盟友之间安全承诺的可信度大打折扣,准联盟的效能大大降低;最后,准联盟同联盟关系一样只能改善而不能彻底改变国际无政府状态。因此,联盟构建的内在逻辑是通过减少自己的行动自由来限制盟友的对外政策选项,它使国家付出的成本大大增加,却能限制盟友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从而使之行为更具确定性;准联盟试图以扩大自己的外交政策选项来减少交易成本,但同时扩大了准盟友的行动自由,使之有采取机会主义的潜在可能,从而给安全合作增加了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