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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是一项特殊的诉讼制度,各方当事人都需依法律规定通过提交全面、充分以及有效的利己证据,来证明其主张事项具有真实性,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诉请“公力救济”的合法权利。在这种诉讼过程中,提交证据以证明其主张事项之程序规范—一举证责任制度,便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然而,我国在传统上继受大陆法体制,素有重实体、轻程序,重实务、轻理论之倾向,虽然近年来在民事举证责任制度方面有了大踏步的发展和完善,但由于我国法律界缺乏对海事,特别是海运货损索赔领域举证责任制度理论上的具体应用研究,从而使得货损索赔司法审判实践常常带有一定的盲目性。为此,本文在对一般民事举证责任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海商法特点,重点对举证责任在海运货损索赔诉讼实务中的具体运用加以研究和分析。 本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是从基本法学的角度来论述举证责任制度的理论。该章对民事举证责任的含义、本质属性、研究意义等基本问题进行阐述,并在此基础上,比较分析了举证责任分配各理论学说。 第二章对我国海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制度进行了讨论。海商法作为民商法的特别法,在民法中有关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的免除、举证责任的倒置以及举证责任中的推定等等,在海商法中均有所体现。另一方面,海事实体法中的责任基础、归责原则、免责事项以及航运实务的特点,决定了海事诉讼举证责任又有着区别于一般民事举证责任的特殊性。 第三章和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第三章主要介绍海运货损索赔举证责任的立法。三大国际海运公约都直接或间接地规定了对海运承运人适用过失推定责任原则。具体说来,索赔方(通常为货方)只要能证明某一载运货物的损坏或灭失以及迟延损失是发生在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即推定承运人对货损货差负有过失责任。而承运人试图推翻这一推定,必须借助举证说明货损的原因以及自己已尽了合理谨慎之责。虽然我国在相关法律中尚未建立起完整和科学的货损索赔举证责任制度,程序法多以规定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为主,而举证责任分配、倒置以及免除等规则则大多通过相关之实体法来规定。但鉴于海事方面当前强烈的国际统海运货损索赔中举证责任问题的研究一化趋势,其中关于举证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分配、免除等必然会体现与国际接轨之发展趋势。 通过以上的理论铺垫,第四章主要对举证责任在海运货损索赔诉讼中具体运用加以论述。举证责任贯穿了海运货损索赔诉讼的整个过程,笔者根据海运货损索赔诉讼司法实践,对索赔方和承运人需要举证的实体事实要件逐个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结论部分总结了全文的主要内容。目前我国海商法学界,对实体问题的研究广泛而深入且追随国际海商法理论动态,但对于程序问题研究相对滞后。在海运货损索赔领域举证责任制度问题上,也同样偏重于对实体性权利的讨论。有鉴于此,重新审视和强调“程序法”规范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