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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作为21世纪公认的新兴“朝阳产业”、“黄金产业”和“绿色产业”,因其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适应了当前低碳经济发展的要求,符合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属于低能耗轻污染、高科技高产值的绿色经济,特别是在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需求方面起着不容低估的作用,己经成为衡量某个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文化产业发展也是我国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支撑,同时还是解决我国劳动力就业问题的有效手段。长期以来,我国对隶属于现代服务业的文化产业统一征收营业税,由于营业税自身的税制缺陷与我国文化产业分工日趋精细化、专业化和新型化的发展方向存在有一定程度上的矛盾,造成我国文化产业的行业税负过重,不利于其分工协作,从而阻碍了文化产业的行业细分,影响到了整个产业的正常发展。“把文化产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战略发展目标。在2000年后,文化产业得到迅速发展,已成为带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特别是其中的文化产业在扩大国民消费、拉动国内需求、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面作用显著。与此同时,我国流转税税制中的“两税并行、分别征收”的做法,也日益显现出其内在不合理性,不但不符合税制设计的基本要义,存在有重复征税情形,造成文化产业税负过重,对文化产业的正常发展造成了不必要的扭曲,既不利于文化产业的发展,也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转型,已极不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对税制的要求。因此,对其进行改革已是势在必行。增值税被提出时,即从原理上证明了其利于促进分工的天然优势。增值税的设计有利于文化产业的分工以及产业链条延伸,通过消除重复征税,减轻文化企业税负,进而促使文化产业分工,加速行业细化,从而能够促进文化企业的专业化发展,形成产业集群和新的经济增长点。“营改增”作为本轮财税制度改革的重头戏,完全针对文化产业的有文化创意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等改革,其余的措施也与文化产业相关,这些改革都势必极大地影响到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