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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中央政府的决策体制以核心行政为主导。核心行政是在中央政府上层存在的一个复杂的网络,各主体之间有着相应的分工,同时又有很强的相互依赖和协调关系。首相和内阁作为最高决策机构主要依靠宪法惯例行使职权,制定法通常将具体的政府管理职能授予部长而不是作为整体行政机关的部,部长负责本部内具体事务的决策,同时在内阁中就政府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体决策,涉及部与部之间关系或者冲突的决策提交内阁决定,内阁办公厅、首相办公厅、内阁委员会、以及财政部在决策过程中起着重要的协调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多层治理结构的不断演进,核心行政的权力逐渐向上向国际、欧盟层面转移,向下向分权政府、地方政府、执行机构等层面转移,表现出了明显的分权化特征。同时,较为全面的决策咨询机制——包括政府内的特别顾问、咨询性非部级公共机构、高级文官和政府外的智库——有助于将各种专业性意见带入决策过程中,而较为广泛的社会参与(压力集团、公众意见等)也有助于政府决策吸收民意、回应社会需求。1988年撒切尔政府发动下一步行动改革,将中央政府的决策与执行职能从组织机构上分开,执行职能从部中剥离出去,交给新设立的执行局,而决策仍保留给核心部。执行局是一种半自治机构,仍被作为部的一部分,但没有正式的法律地位,由一名执行局长领导,在主管部所设定的政策和资源框架内运行,在日常管理、人事、财务等方面享有不受部干预的一定程度上的自由。主管部对执行局保留一定的控制手段,包括为执行局制定框架文件、任命执行局长、设定财务和绩效任务指标等。执行局长就执行局的绩效表现对主管部长负责,主管部长就执行局的表现最终对议会负责。执行局的发展给英国中央政府带来了一场管理革命,不仅重塑了中央行政组织,也改变了传统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文化,在今天,执行局依然是中央政府服务的主要提供者。除执行局之外,还有多种半自治机构承担中央政府服务提供的职能,其中最为主要的是执行性非部级公共机构,它与执行局最大的区别在于,其依据制定法设立,具有正式的法律地位,独立于部长控制的程度更高。在下一步行动改革后,政府将执行局的许多管理制度扩展适用到了执行性非部级公共机构上,使得二者的区别性变小。总体上,英国政府实行大部制集中决策和专业化分散执行的分离体制,有助于促使各机构专注于自己的核心业务,保证决策与执行的质量。执行机构的专业化和独立地位有利于在执行工作中去除政治干扰、增加管理上的自由度、使政府获得外部技能和专业服务、加强与社会互动等。但是,英国经验也揭示了这种体制所可能带来的问题,一是分散执行所带来的政府工作零散化后果,以及执行机构之间存在资源争夺、职能重叠的问题。这提示建立协调机制以及联合政府概念的重要意义;二是如何建立和平衡决策部门与执行机构之间的独立和控制关系。在英国各部发现难以与其所主管的执行机构建立一种成熟的或战略性的关系,通常要么是独裁式地过度介入微观管理,要么是完全不干预;三是如何合理分配执行机构与决策部门之间的责任承担。英国用于控制决策者的部长责任制惯例在实践中时常落空,而决策与执行的划分更成为部长们对执行失误拒绝承担责任的强硬理由。因此,人们建议议会应当通过更多的立法,使得执行机构的设立更难,并通过立法为执行机构设置清晰、一致且透明的治理框架。这些也许都可以给我国的政府体制改革提供一定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