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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行为,是指行为人意图破坏他人人格、名誉,采用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方式,对他人人格、名誉造成损害,情结严重的行为。诽谤行为的行为构造包括行为方式、行为对象两个方面。就行为方式而言,诽谤行为又包含捏造虚假事实行为、公然散布行为两个方面。所谓捏造虚假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完全虚假的事情,并且这种事实足以或容易让他人信以为真。而虚假事实本身并不需要行为人主观杜撰,指摘或者转述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不影响诽谤行为的成立;公然散布行为,是指行为人采用公然的方法散布事实,其散布对象为不特定多数人。这里的公然实际上就是一种让不特定人知晓的状态。从行为对象来看,诽谤行为的对象只能限定为作为公民的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政府、死者等特殊对象。诽谤行为与正常的舆论监督行为的界限在于,两者在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上不尽相同。诽谤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表现为,行为是否要求捏造事实、行为是否可以存在暴力。诽谤行为与诬告陷害行为的界限表现为,在两个行为中虚构的事实和散布对象的不同。诽谤行为与损害商业信誉行为的界限表现为,在行为构成中捏造事实的内容以及行为对象都存在不同。由于我国刑法对诽谤行为的规定甚少,这也客观上造成了司法实践中遇到许多困难。因此,对诽谤行为的研究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