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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其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应适用我国《合同法》第97条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的一般规定。但是一方面,房屋是一种特殊的不动产,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其性质和种类不同,适用法律或者政策上的差异,合同履行情况的不同以及解除原因的差异,其解除后的法律效果也与一般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存在较大差异,不可一概而论。另一方面,《合同法》第97条所作规定用语笼统,对于恢复原状的含义范围性质问题、采取补救措施的范围问题、赔偿损失的具体适用问题及对关联合同的影响问题等均未提及,缺乏可操作性,导致理论界见解不一,以及司法实践的混乱。对此,基于对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目的的考量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在修正的直接效果说的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作为非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有溯及力,合同解除之后,合同关系溯及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果。与我国民法其他法条中提及的“恢复原状”不同,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指的是返还所受领的给付,其范围包括一方移转房屋的占有及注销房产登记,另一方返还购房款本金及利息。根据恢复原状的内容不同,其性质亦有不同。“采取补救措施”指的是根据合同性质不能恢复原状、根据履行情况不宜恢复原状、履行不符合约定时采取的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指的是针对受有损失这一事实,责任方为弥补受损方的损失而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可以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存,但不同解除情形下其范围存在差异。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条件时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当事人的约定为主,可归责时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可包括可得利益的赔偿(如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不可归责时法定解除后原则上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之后,其对按揭贷款合同、居间合同及担保合同将产生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