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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婚姻是世界各民族的普遍现象,但各民族婚姻所承载的意义却不尽相同。中国传统的农耕文化及构建于其上的宗法社会使中国人的婚姻具有浓郁的家族色彩,因而中国传统离婚法律制度也以家族为本位,以维护男权为目标。在近现代的一个世纪中,中国离婚法律制度发生了现代化与西方化的转型。本文通过对这一转型过程及其实效的研究,目的是要厘清影响中国离婚法律制度现代化进程的各种因素及其所起的作用,为中国法制建设和改革提供参考。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从纵向角度勾画了中国近现代离婚法律制度的变迁轨迹。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考察了中国近现代离婚法律制度的价值嬗变,揭示了在中国近现代新的离婚立法中西方价值的主导地位及其对中国传统的妥协。而第三部分则分析了中国近现代新的离婚法律制度在实施中的西方化倾向和因循传统倾向及其各自的原因,从而揭示了以西方价值为主导的国家正式离婚法律制度系统与非正式的中国传统离婚法律制度系统各自在离婚法律制度实施中的作用力。第四部分则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分析了法律与文化、法制现代化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两组法制现代化面临的基本关系,揭示了中国近现代离婚立法与实施对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启示。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有:历史分析法,价值分析法,社会学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历史分析法的优点在于它可以将一个较长时段中的各个重要时点连接起来作整体考察,从而揭示事物在这一时段中的发展趋势。价值分析法的优点在于它可以超越具体琐屑的法律制度,直接把握法律的灵魂,收到以简驭繁的效果。社会学分析法便于揭示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联关系。实证分析方法一般用于定量分析,它是理论研究严谨性的必然要求。本文的结论为:中国近现代通过抛弃中国传统离婚法律制度、移植西方离婚法律制度来实现离婚法律现代化的道路,在很大程度上是不成功的。每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都立基于本民族的独特文化样式之上,每一种文化土壤上因而也必然产生其独特的法律传统。如果我们无视法律与文化的这种紧密关系,硬性地将生长于本民族文化土壤中的法律传统连根拔起,而将在另一种异质文化上生长起来的法律制度移植到本民族文化土壤中来,则这种移植的失败也就是不可避免的。所以,中国只有尊重本民族文化与本民族法律传统,保有本民族文化的自主与自觉,才能广泛吸收可资利用的域外法律资源,才能实现中国特色的法制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