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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刑法》中的一个具体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224条中,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合同诈骗案件,往往是司法机关依据该规定,对某行为进行审查判断,最后依据自己的看法来认定其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随着近代合理主义的兴起,开始通过人的理性发现事实真相。因此,形成了一项原则:认定事实必须依据证据,其他任何东西都不是认定事实的依据。”而在诉讼过程中,认证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诉讼双方提供的证据,或者法官自行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确认其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的活动。简言之,认证就是对证据的认定。由这个概念可以看出,认定证据的主体是法官,它是法官行使审判权的一种职能活动,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在对合同诈骗罪证据进行认定的过程中,法官本着法律的规定,对证据进行综合考量,从而得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结论。但在此过程中,法官不仅要遵循刑事诉讼证据的一般理论,如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相关规定,更要关注合同诈骗罪案自身证据的特殊性。笔者通过分析,认为在合同诈骗罪证据认定时,应当对一些主要证据加以认定,这些证据有:关于“合同”的证据、关于“虚假签订不实履行行为”的证据、关于“相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的证据、关于“相对方‘自愿’交付财物”的证据、关于“行为人获得了利益”的证据、关于“相对方受到损失”的证据、关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通过对这些事实用证据加以认定,从而可以区分是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是合同诈骗罪还是一般经济纠纷,使案件得出一个正确的判决结果。最后,笔者还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认定过程中的具体思维和具体方法,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本罪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