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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的产业。我国渔业由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长期不足,抵御各种风险能力较差,每年因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给渔业造成重大损失,一些渔民受灾后生产自救能力弱,生活无法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总体水平还比较低。加之有的渔业扶持政策不到位、救助救济机制不完善,影响了农村渔区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由于渔业水域滩涂确权、水生动物疫病防治、水产品质量管理等法制建设滞后,技术支撑体系不健全,渔业执法管理手段不强,管理水平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渔业发展的要求,渔民维权和增收难度加大。这些问题均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渔业健康发展,与新形势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渔区的要求很不适应。
渔业在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突出,然而由于其自身的一些特殊属性,如受自然因素的影响极大,造成渔业风险大大高于全国各产业风险的平均值,因此,渔业产业的发展需要有一套完整系统的渔业风险保险保障体系。但是目前,我国渔业保险保障进程要想实现健康、稳定、快速、可持续的发展还面临着许多问题。第一,互保险种缺位,承保能力有限。第二,政策和技术桎酷,渔业互保难走远。一方面,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仍未出台关于渔业保险的较为完善的政策法规,渔业互保协会没有得到较好的引导和扶持。由于缺少相关的政策和法律规定,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法律地位,设立程序,运行机制,监管机构,应享有的收费优惠政策等都不明确,制约了渔业互助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确定渔业风险造成的损失比较困难,从事渔业保险再保险的技术人才严重缺乏。第三,入保率低,赔付率低。
渔业是众行业中风险最大的行业,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总体水平的不断提高,渔业所做出的贡献也在逐渐增大,其地位亦在显著提升。但是,在渔业产业发展过程中,其伴随而来的风险事故却在以更快的速度增加。目前,我国的渔业保险保障制度不完善,不仅体现在专业人员、渔业保险险种、费率厘定等专业技术方面,而且更着重体现在法律地位的合法性上,没有法律的确认和肯定。因此,本文拟在构建一种新型的渔业保险保障体系,从各个方面予以讨论,以期能够适应我国渔业发展的国情。
第一部分“渔业风险及渔业生产风险基本理论”首先具体从风险和可保风险等管理层面上出发介绍了风险的内涵,并以此引出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和方式方法及渔业风险管理措施。然后介绍了渔业生产风险的概况,包括渔业生产的特点、渔业生产风险损失有逐年增加的趋势、渔业风险类型和分布。这一章的最后分别介绍了渔业生产中的主要风险:气象灾害、水体环境污染、渔业捕捞中的意外事故、水产养殖中的病害等内容。
第二部分“中国渔业保险市场目前存在的问题”,从我国现实存在的渔业风险保障体系的缺陷和不足其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如我国化解渔业风险的模式和缺陷、我国渔业风险保障体系建立与完善的制约因素、政府还没有建立一个应对渔业自然灾害的统一机构等方面。然后具体分析了各种与渔业风险管理手段的局限性,如政府灾害救济、商业性保险市场是否能够独自面对渔业巨灾风险、我国渔业互助保险项目。最后,从经济学原理的角度对渔业风险管理进行分析和阐述。
第三部分“建立我国新型渔业保险体系的构想”,分别从保障范围、参与程度上实现渔业风险分散最大化、费率的补贴问题、鼓励减灾措施、运营效率、灾后偿付能力等五个大的方面进行了构想解释,其中,鼓励减灾措施有包括建立完善渔业防灾减灾联系网络体系、认真抓好全国渔业防灾减灾工作预案落实、努力夯实全国海洋与渔业工作基础、着力加强全国渔业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积极做好全国渔业防灾减灾服务工作等内容。而最核心的内容则为“五位一体”多层次灾后偿付能力的设想,即渔业保险保单持有人有限度地承担第一层损失、渔业相互保险协会、商业性保险市场(包括再保险人和资本市场)、政府和社会慈善捐赠等五个参与主体。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2004-200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农业保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渔业作为大农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自身的固有特点而承受着巨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这既不利于我国渔业的持续快速发展,也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渔村的建设。因此,采用何种模式保障渔业从业者的切身利益,促进渔业保险,大农业险的发展则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本文的核心便是设想构建一种新型的渔业保险保障体系,即“五位一体”的渔业保险制度,希望能够对中国的渔业保险保障事业的发展做出一丝有益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