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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规则,对其构成要件也做了明确的列举。但是这种刚性的“要件——效果”模式过于僵化,较难规范司法实践统一适用,易导致个案的非正义,带来不合理性的结果。善意取得规则虽然有着较固定的构成要件,但其每个要件背后存在着一项或几项原理要素,每一个原理要素的认定又都可能存在价值评价问题。因此,从解释论的角度分析善意取得规则,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相对正确和全面的理论。本文选择一个崭新的视角——Wilburg的动态系统论,试图通过诸要素的协动作用这种观点来构建合理评价的的框架。根据该理论,将善意取得还原为多个要素,一方面判定该要素本身的充足性程度,即为实现特定目的而可能会弱化或严格化某一要素。另一方面可以综合考虑各要素间的相互影响、相互配合的情况,进行灵活地弹性化处理,平衡真实权利人和交易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个案的正义,实现法律效果的正当化。本文除结语部分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通过阐述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规则“要件—效果”模式的弊端,然后引出本文主题:尝试去选择一种崭新的视角——Wilburg的动态系统论来重构善意取得制度。第二部分主要是详细介绍动态系统论这个理论,包括它的动态化特征及理论构造,并结合善意取得本身的特点,进行要素分析,在善意取得规则中贯彻这一理论。第三部分主要是在理解动态系统论的基础上,抽取出其善意取得背后的要素,包括作为观点的要素和作为原理的要素,进行一一罗列,详细分析。每个观点的要素可能对应一个或几个原理的要素,且每个要素又可能细分为几个观点或因子,这些因子或要素本身都可能存在不同的程度,相互间发生影响,通过协动作用综合地构成善意取得基础。第四部分是通过对上述要素的考量,类型化研究、“比较命题”的应用、“基础评价”的演示,为动态系统框架下的整体评价(综合判断)提供一定的方向,从而确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规则。在进行整体评价过程中,各要素间相互会发生影响,某一要素的确定,会相应地增强或减弱另一要素的强度,努力探寻各要素间是如何完成动态化,也成为问题的关键。第五部分通过探讨善意取得单个要素原理的充足度判定及要素原理间的动态化,再结合司法实例分析来确定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得出其基本结论——动态系统论的应用,并将之作为实现法律效果正当化的理由,真正达到维护个案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