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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法里的一项重要制度。以国家赔偿法为契机,学界给予了行政事实行为必要的关注,但始终没有形成主流共识。行政事实行为是从民法概念移植到行政法中的,因而在实际运用是产生了许多歧义。学界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类型、分类以及是否具有可诉性缺乏统一一致的认识。近年来对行政事实行为仍然缺乏深入和广泛的探讨,使得行政事实行为成为行政法理论研究中较为薄弱的环节。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论述主要是围绕行政事实行为的界定、域外行政事实行为救济制度、我国行政事实行为救济的现状以及完善。重点论述了行政事实行为救济的现状及其完善。正文第一部分首先对行政事实行为进行界定,从民法学事实行为的特点入手,探讨界定行政事实行为需要考虑的因素。经过对目前各种行政事实行为的定义的比较分析,综合得出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认为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所作出的不以设定、变更和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政职权行为。随后对行政事实行为的类型化进行分析,指出目前的分类标准存在的种种问题。正文的第二部分是关于域外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制度的论述。在本部分考察了与我国一样,区分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法律行为的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制度,对这些国家制度的介绍主要从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和行政补偿的角度展开。同时也对不区分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法律行为的美国的救济制度予以介绍,以期对我国的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借鉴。正文的第三部分是关于我国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现状的分析。在本部分指出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和补偿制度以及其他救济形式如信访制度等存在的问题。着重分析了目前行政诉讼没有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受案范围、诉讼类型和判决形式难以适用于行政事实行为救济等问题。正文的第四部分是关于我国行政事实行为救济制度完善的几点思考。在本部分中,针对上部分提出的主要问题,构想解决的方案。提出通过对行政诉讼和复议的受理范围的重新界定、增加判决类型、完善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建立信访考核评价制度等多种举措,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行政事实行为侵害时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概而言之,文章遵循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结构,以行政事实行为的界定为起点,进而探讨行政事实行为救济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