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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警察盘查行为渊源于自英国普通法时期,作为一项习惯式的警察维护治安行为,一直没有相关的法律真正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美国的宪法中仅有搜查扣押之规定,对于盘查行为中的拦阻与拍身搜查行为一直是比照搜查扣押的规定而进行的。美国的盘查制度采取的是双重规定制度模式,一方面是通过制定《联邦统一逮捕法》赋予警察在“合理怀疑”时的盘查启动权;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大量判例---美国历史上许多相关的案例(如特瑞案),通过这些案例判决详细地细化分析美国盘查规则。因而,通过对法律制度的探索加之对这些案件的分析,从而梳理出美国警察盘查权演变的内容和历程,有助于我们理解现代美国警察盘查权设置的内涵。《联邦统一逮捕法》第一节及第三节中对于逮捕的规定,类似现在我们所确定的警察盘查规则,在1968年之前,一直代其判决着因警察拦阻拍搜行为引起的一系列案件,可以说为之后发生的特瑞案的判决以及“特瑞规则”的确定都铺平了道路。而《联邦统一逮捕法》中关于逮捕的启动性标准“合理依据”原则以及宪法对逮捕行为的规定,也都一一比照适用形成警察盘查行为的一套相应的规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68年的特瑞案中首次认真分析讨论了警察的这一行为,而在这之前,警察盘查行为要么被归类为逮捕行为,遵循的也是逮捕规则的制约,而被加以过多的限制。要么直接作为轻微的警察巡逻行为而被拒于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制约之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中的各类观点的博弈,将特瑞案中警察的盘查行为置于放大镜下进行了十分细致的分析。最终在特瑞案的判决中,最高院引入了“合理怀疑原则”,来作为判断警察盘查行为能否开始以及后续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并且也承认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对警察的盘查行为的制约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像特瑞案中相似的情况不断的发生,由特瑞案开始未得解决的问题开始不断地在一个个的判决中得到回答,而警察盘查的这一行为也开始得到更多细节上的剖析解读。“合理怀疑原则”作为后续警察行为合法性以及案件所得证据的可采性关键所在,也开始不断被人们重视起来。关于警察盘查权的合宪性的讨论,结合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的规定,个人自由与公共安全与公共秩序之间的博弈,仍然在新的时代继续上演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