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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责任保险领域,保险事故理论极为复杂。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当中的一种,但是却与传统的财产保险不一样,在保险事故上也具有其特殊性,责任保险中的保险事故认定并非一个简单的问题,责任保险中,什么才是责任保险事故,到底该如何认定责任保险事故的发生,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目前我国责任保险事故认定存在标准模糊、实务操作呈现无序性的问题,基于责任保险事故自身的特殊性以及责任保险事故认定问题的牵连性,责任保险事故的认定标准采何种学说对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人三方主体以及责任保险纠纷的法律适用也是至关重要。笔者认为采取被保险人受请求说在理论上具有合理性,在实务上具有可操作性,并且创造性的提出借鉴英美国家索赔基础制保单下的追溯日条款和扩展报告期条款,用以弥补被保险人受请求说理论的不足。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责任保险事故的特殊性及其认定的重要性。介绍责任保险及责任保险事故的特殊性,责任保险事故认定对责任保险三方主体的重要性,阐明责任保险事故认定研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对我国责任保险事故认定的立法以及实务进行分析。介绍了我国保险法关于责任保险事故认定的立法状况以及我国保险法实务中对于责任保险事故认定采取的标准。通过分析我国的保险立法与实务操作,总结出我国责任保险事故认定标准模糊,责任保险事故理论认识受积极财产保险理论影响过深,理论与实践脱节,而且实务操作中也呈现无序性等问题。第三部分是对责任保险事故认定的相关理论学说的分析。对包括损害事故发生说、被保险人受请求说、被保险人责任确定说、赔偿责任履行说在内的四个主要学说以及事故发生基础制与索赔基础制两分法进行利弊分析,为后面我国责任保险事故认定标准的选择与运用提供参考与借鉴。第四部分是我国关于责任保险事故认定标准的选择与运用。通过对确立被保险人受请求说为责任保险事故认定标准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分析,以及对该说所遭受的质疑作出回应,论证被保险人受请求说理论的可行性。并建议通过法律确定以被保险人受请求说作为我国责任保险事故认定标准,以被保险人受请求作为责任保险故发生时点,保险责任自此启动。建议通过法律明确责任保险人的抗辩义务,顺应责任保险目的功能的演变的同时与被保险人受请求说相呼应。并借鉴美国索赔基础制保单下的追溯日条款和扩展报告期条款,对损害事故发生与被保险人受请求二者在时间上做出了更加细致的限制。追溯日用以排除该日以前发生的损害事故。损害事故发生在追溯期和保险期间内保险责任才能启动。扩展报告期条款用以避免损害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但仅因请求之稍早稍晚而左右保险责任之启动。还可以使保单中途退保或期满未来得及续保的被保险人,能在扩展报告期内就保单失效之前发生的损害事故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