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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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互联网平台一家独大的寡头市场结构趋势愈发凸显,平台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尤以互联网平台“二选一”行为最为突出。“二选一”行为,本质上是一种限定交易行为,应当受到《反垄断法》规制。第一章梳理互联网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沿革脉络和相关理论。叙述了“二选一”行为存在已久,如果不对其合理规制将会造成恶劣影响。分析了对“二选一”行为进行规制的意义,并立足于传统的竞争理论,对以往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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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互联网平台一家独大的寡头市场结构趋势愈发凸显,平台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尤以互联网平台“二选一”行为最为突出。“二选一”行为,本质上是一种限定交易行为,应当受到《反垄断法》规制。第一章梳理互联网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沿革脉络和相关理论。叙述了“二选一”行为存在已久,如果不对其合理规制将会造成恶劣影响。分析了对“二选一”行为进行规制的意义,并立足于传统的竞争理论,对以往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分析。第二章阐述了互联网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概念和特点,“二选一”行为具有单方性、强制性、多边性、隐蔽性。明确“二选一”行为的消极效应,侵害竞争平台、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以及分析“二选一”行为产生的原因。第三章分析了互联网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法律适用和典型案例。梳理竞争法体系内对“二选一”行为的分析框架,《反垄断法》较《电子商务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更能科学合理地规制“二选一”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路径比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路径更能行之有效地规制“二选一”行为。结合“二选一”行为典型案例,对“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规制路径进行了探讨。第四章分析了互联网平台“二选一”行为反垄断规制的相关问题。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路径出发,平台免费模式、经营模式都使得相关市场界定面临挑战,且SSNIP测试法无法直接适用;市场份额作用弱化、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要素新型化和原告调查举证困难,都使得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面临困境;正当理由抗辩和竞争效果分析,仍须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审慎优化。第五章根据前面章节的分析,对应上文从三个方面完善“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规制:第一,改进相关市场界定方法,考量互联网平台经营模式,变通适用SSNIP测试法,综合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第二,明确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充实市场份额认定指标,丰富认定平台支配地位要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第三,完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细化滥用行为的合理抗辩,改进竞争效果评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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