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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类最古老的社会行为之一,复仇的原初形态是原始氏族部落之间的相报的一种习惯。由于凌驾在氏族之上的公共权力还没有产生,天然血缘联系起来的氏族共同体就成了复仇的义务主体。当氏族成员受到来自其他氏族的伤害时,他的整个氏族就会为他报仇。中国进入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后,复仇经历了从早期的经书中的复仇规范演变为较完备的复仇法律制度的过程。复仇的种类很多,有为了兄弟情义复仇,有为了友情复仇,也有为了父母复仇。本文主要以汉代为孝复仇为切入点,研究汉代为孝屈法的司法模式,重点在于为孝复仇现象对司法模式的影响。整篇文章由五部分组成,主要从为孝屈法的现象、为孝屈法的成因、为孝屈法的实质以及为孝屈法的合理性方面进行论述。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汉代为孝复仇现象进行了总结概括,并且在此基础上介绍了汉代法律禁止、反对为孝复仇的立法态度。然后通过汇总的各个案例说明汉代官吏在面对为孝复仇的案件时总是委屈法律,宽免甚至奖励复仇者的司法态度。这部分主要是客观的介绍和说明汉代的立法和司法的历史情况,其中也夹杂着对案例的一些较深入的分析;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为孝屈法现象形成的原因。由于为孝复仇现象的存在与为孝屈法现象的存在具有内在逻辑上的一致性,所以先分析了汉代为孝复仇现象的产生与长期存在具有客观性,并在此基础上介绍了汉代的选官制度、“引经决狱”等等制度设计为为孝屈法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撑;第三部分,紧接着上部分原因的分析,指出为孝屈法现象的实质是汉代社会礼与法激烈冲突的表现,是礼对法进行的一次强有力的冲击,并把礼法冲突分为民间与国家之间、英雄与犯罪之间、褒奖与刑罚之间、孝与忠之间四个小部分进行阐述;第四部分,主要围绕汉代为孝屈法存在的合理性问题进行展开。结合汉代这一特定的历史阶段,指出为孝屈法符合汉代世人正义情感的要求,具有平衡社会正义的功能以及其存在契合汉代特殊的社会环境。总而言之,为孝屈法司法模式具有时代合理性因而能够长期存在且被世人所接受;第五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本文主要在对为孝复仇的案例进行汇总的基础上,得出汉代为孝屈法的司法态度,这种特殊的司法模式主要是由于儒家的孝伦理思想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产生不可避免的张力而形成的,但是其产生与存在是有其时代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