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略型乡村治理及其法治化——以贵州桉镇为研究对象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1次 | 上传用户:liongliong58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来看,乡村治理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治理体系的优化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所在。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的乡村治理正发生着深刻的变革。然而,适合我国的乡村治理模式只能从我国乡村社会的母体中产生。因此,深刻分析当前我国乡村治理的实际状况并从理论高度加以阐释、引导,便是实现我国乡村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当然前提。通过对贵州桉镇乡村治理实践的考察,可以发现目前我国乡村治理呈现出独特的特征。进而,借助学界已有的理论成果,可以将这一治理实践在理论上抽象为“策略型乡村治理模式”。具体来说,“策略型乡村治理模式”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乡村基层干部在“做工作”具体方法选择上的实用主义和机会主义倾向;该模式得以形成的社会基础是中国社会内部伦理社会、程序社会和压力社会的三重属性及其矛盾关系;其核心特征在于在乡村治理中,基层干部往往实用主义地将各类方法、技术和规则作为实现治理目标的手段,而不论其性质、实施成本和长远后果如何。但是,该治理模式在治理资源的维持、规则之治的培育和政府权威的塑造上均存在相应局限,总体来说这一治理模式是不可持续的。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该模式距离乡村治理法治化目标仍有一定差距,迫切需要向法治化进行转变。在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可能路径上,可以从切实保障村民权利,落实协商民主;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尊重地方知识;建构包容性法治论,提供理论支持等几个方面入手,从而切实推进我国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当然,我国的乡村治理法治化事业是一项正在进行中的、尚未完成的事业,乡村治理法治化的理论与实践都尚有大量问题亟需解决。因此,任何理论设想都不可能穷尽我国乡村治理实践的方方面面。因此,本文这一理论进路的设想也需要在我国乡村治理的实践中得到检验与校正。除引言与结论,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策略型乡村治理模式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分析了村干部“做工作”这一日常的治理方法。“做工作”作为我国乡村治理中独特的治理方式,村干部对其的具体运用深刻地反映出目前我国乡村治理的实际状况。通过归纳可以看出,村干部在实施乡村治理中有“关系型”、“程序型”和“权力型”三种“做工作”的具体方法可供使用。而村干部只是着眼于完成治理任务,往往会“机会主义”地在该三种具体方法中进行选择。这一村干部的微观行为方式深刻地表现出策略型乡村治理模式的核心特征。即村干部总是着眼于某个暂时的或阶段性的目标,力图“摆平”乡村治理中出现的问题,然而在方法或手段的选择上通常不问合理性与合法性,实用主义地运用乡村治理中的各种治理资源。第二部分为策略型乡村治理模式的社会基础,主要从中国社会内部的三重属性与三重矛盾关系入手,分析了策略型乡村治理模式得以形成的社会基础。总体而言,中国社会内部存在伦理社会、程序社会和压力社会的三重属性,且该三重属性间存在三重矛盾关系。也就是说,当前我国乡村社会既有传统力量的残余,也有现代权利意识的萌芽,更受到党政体制的深刻影响。当前我国乡村社会的这一“混合逻辑”既是决定村干部具体治理行为的物质前提,也是策略型乡村治理模式得以产生的社会基础。第三部分为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性,主要分析了我国当前策略型乡村治理模式的局限与法治化治理方式的优势。策略型乡村治理模式在乡村治理中存在损耗治理资源,增加治理难度;排斥规则之治,形成法治困境;损害政府权威,动摇执政基础等局限。因此,我国的乡村治理模式亟需转型,而转型的方向必然是法治化的方向。这是因为,法治化的治理方式不仅是立足于我国乡村社会现实的治理模式,也是着眼于我国未来的治理模式,更是着眼于世界的治理模式。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是我国当前乡村治理模式转变的根本目标和最终选择。第四部分为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可能路径,主要从理论层面分析了推进我国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可能路径,提供了一个理论设想。具体而言,在我国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首先要求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切实保障村民权利,落实协商民主,尊重法治的基本精神。尤其值得重视的是,需尽快摒弃乡村治理中各类有实效但严重侵犯村民法律权利的治理方法与考核机制。其次,应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治理性作用,尊重地方知识。重视村民自治中民主决策等机制的治理性作用,在乡村治理中将村民自治与规则之治有效结合起来。最后在学理层面,应建构更加具有整体性的治理法治化理论,为我国的乡村治理法治化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具体可从丰富包容性法治理论入手,在乡村治理中尊重我国社会的多重传统,充分利用乡村社会中的各类治理资源。尽量避免片面地追求法治的某一面相,从而避免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单向度发展。
其他文献
自2000年后,国际投资规则演变中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特征,即临时背离条款的逐步出现与完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临时背离条款与资本转移条款相对应,指东道国在面临严重的国际收支失衡困难,或外部经济困难及上述威胁时,可以对与投资有关的资本转移实施限制措施。临时背离条款的加入是对传统的倾向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国际投资协定的修正,通过加强东道国监管权,使投资协定双方利益逐步趋于平衡。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往来的日益密切,越
学位
当前人脸识别等信息技术的运用极大便利了人们的社会生活,但伴随着这些先进技术的运用,其中蕴含的包括法律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也必须充分重视。这类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明显区别于一般个人信息,应对其进行单独考察。论文采取问卷调查、比较研究等多种方法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进行分析,并批判借鉴国外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据此诊断目前我国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学位
居住权制度是民法学中一项源远流长的法律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并一直延续至今,为世界许多国家所采用。时值民法典编纂之际,是否需要在我国民法典中引入居住权以及如何引入居住权成为民法学界热议的话题。本文旨在通过研究居住权制度的基本情况(概述)、居住权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居住权制度的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体例、居住权制度的具体构建,为我国民法典纳入居住权制度提供一些有益启示。除引言和结语,论文分为四个
学位
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不断加快,我国农村社会已经进入了巨大的社会转型期,大量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涌入城市寻求发展,由此导致农村出现大量利用效率低下的宅基地,造成农村土地资源的浪费。因此,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宅基地退出制度的重要性逐渐凸显。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退出应遵循“自愿”原则,在这一前提条件下,宅基地退出应注重激励机制的构建和完善,通过适当的激励
学位
在法治社会中,司法救济是保障公民权利最权威也是最重要的方式之一。民事诉讼是法院依当事人之请求进行的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当享有私权的当事人请求法院进行民事审判时,法院才有权力和义务受理并进行民事诉讼程序,因而当事人寻求审判救济而提出的请求,须有被保护的必要。确认之诉作为传统三大诉讼类型之一,虽然在实践中适用的频率并非最高,却也已经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由于其自身的特性及国家司法资源的影响,确认之诉的适
学位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56条出台以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就一直饱受争议。尤其是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责不对称问题。具体而言,当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被判决承担责任时,可享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且依当然之解释,本诉讼裁判的既判力也及于该第三人。而对于未被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第一,该第三人可能被判决承担责任,但是没有。第二,该第三人不
学位
扶贫一直是中国发展进程中的重要部分,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扶贫摆到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努力,中国扶贫取得了巨大成就,也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关注,由于不同国家本身的经济状况、与中国的外交关系不同,对中国扶贫的态度也不尽相同。本文在框架理论的视角下,选择印度及巴基斯坦的英文媒体为研究对象,对比研究两个国家的英文媒体对中国扶贫的报道。选择2017年7月-2019年
学位
随着中国共产党对党内政治生态建设的不断深入探索,党内政治生态建设从运动式的“巡视治党”逐渐走向了制度式的“制度治党”。党内法规作为“制度治党”的主要制度支撑,对于当前党内政治生态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论文采用文献资料法、文本分析法,以政治系统论、权力制约理论为支撑,探究党内法规对党内政治生态规制的文本、执行情况、亮点与不足,并提出完善相关法规的对策。以期丰富既有研究内容,为新形势下加强党内政治
学位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我国海外投资不断增长。2013至2018年,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超过900亿美元,仅2018年,我国企业响应“一带一路”号召,在五十余个沿线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高达156.4亿美元,同比增长8.9%,占同期总额的13%。然而,随着“一带一路”中国海外投资的不断增长,沿线各国在税制、税收政策等方面的差异使得税收利益的冲突日益凸显,产生了重复征税、逃避税等国
学位
走私犯罪包括签订合同、运输货物、制作单据、办理清关等众多环节,居间行为通过参与到走私犯罪的各个环节,降低了走私交易的风险、增强了走私行为的隐秘性,使得走私犯罪查处难度和刑事归责难度加大。居间行为以共犯论处是当下司法实践的基本共识,然而,居间并非刑法意义上的法定行为类型,走私居间在与刑法共犯行为、共犯类型、共犯作用和共犯处罚路径等方面存在衔接不当,主要表现为走私居间行为性质模糊、共犯认定依据缺失问题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