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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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来看,乡村治理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治理体系的优化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所在。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的乡村治理正发生着深刻的变革。然而,适合我国的乡村治理模式只能从我国乡村社会的母体中产生。因此,深刻分析当前我国乡村治理的实际状况并从理论高度加以阐释、引导,便是实现我国乡村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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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来看,乡村治理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治理体系的优化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所在。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的乡村治理正发生着深刻的变革。然而,适合我国的乡村治理模式只能从我国乡村社会的母体中产生。因此,深刻分析当前我国乡村治理的实际状况并从理论高度加以阐释、引导,便是实现我国乡村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当然前提。通过对贵州桉镇乡村治理实践的考察,可以发现目前我国乡村治理呈现出独特的特征。进而,借助学界已有的理论成果,可以将这一治理实践在理论上抽象为“策略型乡村治理模式”。具体来说,“策略型乡村治理模式”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乡村基层干部在“做工作”具体方法选择上的实用主义和机会主义倾向;该模式得以形成的社会基础是中国社会内部伦理社会、程序社会和压力社会的三重属性及其矛盾关系;其核心特征在于在乡村治理中,基层干部往往实用主义地将各类方法、技术和规则作为实现治理目标的手段,而不论其性质、实施成本和长远后果如何。但是,该治理模式在治理资源的维持、规则之治的培育和政府权威的塑造上均存在相应局限,总体来说这一治理模式是不可持续的。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该模式距离乡村治理法治化目标仍有一定差距,迫切需要向法治化进行转变。在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可能路径上,可以从切实保障村民权利,落实协商民主;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尊重地方知识;建构包容性法治论,提供理论支持等几个方面入手,从而切实推进我国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当然,我国的乡村治理法治化事业是一项正在进行中的、尚未完成的事业,乡村治理法治化的理论与实践都尚有大量问题亟需解决。因此,任何理论设想都不可能穷尽我国乡村治理实践的方方面面。因此,本文这一理论进路的设想也需要在我国乡村治理的实践中得到检验与校正。除引言与结论,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策略型乡村治理模式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分析了村干部“做工作”这一日常的治理方法。“做工作”作为我国乡村治理中独特的治理方式,村干部对其的具体运用深刻地反映出目前我国乡村治理的实际状况。通过归纳可以看出,村干部在实施乡村治理中有“关系型”、“程序型”和“权力型”三种“做工作”的具体方法可供使用。而村干部只是着眼于完成治理任务,往往会“机会主义”地在该三种具体方法中进行选择。这一村干部的微观行为方式深刻地表现出策略型乡村治理模式的核心特征。即村干部总是着眼于某个暂时的或阶段性的目标,力图“摆平”乡村治理中出现的问题,然而在方法或手段的选择上通常不问合理性与合法性,实用主义地运用乡村治理中的各种治理资源。第二部分为策略型乡村治理模式的社会基础,主要从中国社会内部的三重属性与三重矛盾关系入手,分析了策略型乡村治理模式得以形成的社会基础。总体而言,中国社会内部存在伦理社会、程序社会和压力社会的三重属性,且该三重属性间存在三重矛盾关系。也就是说,当前我国乡村社会既有传统力量的残余,也有现代权利意识的萌芽,更受到党政体制的深刻影响。当前我国乡村社会的这一“混合逻辑”既是决定村干部具体治理行为的物质前提,也是策略型乡村治理模式得以产生的社会基础。第三部分为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性,主要分析了我国当前策略型乡村治理模式的局限与法治化治理方式的优势。策略型乡村治理模式在乡村治理中存在损耗治理资源,增加治理难度;排斥规则之治,形成法治困境;损害政府权威,动摇执政基础等局限。因此,我国的乡村治理模式亟需转型,而转型的方向必然是法治化的方向。这是因为,法治化的治理方式不仅是立足于我国乡村社会现实的治理模式,也是着眼于我国未来的治理模式,更是着眼于世界的治理模式。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是我国当前乡村治理模式转变的根本目标和最终选择。第四部分为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可能路径,主要从理论层面分析了推进我国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可能路径,提供了一个理论设想。具体而言,在我国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首先要求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切实保障村民权利,落实协商民主,尊重法治的基本精神。尤其值得重视的是,需尽快摒弃乡村治理中各类有实效但严重侵犯村民法律权利的治理方法与考核机制。其次,应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治理性作用,尊重地方知识。重视村民自治中民主决策等机制的治理性作用,在乡村治理中将村民自治与规则之治有效结合起来。最后在学理层面,应建构更加具有整体性的治理法治化理论,为我国的乡村治理法治化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具体可从丰富包容性法治理论入手,在乡村治理中尊重我国社会的多重传统,充分利用乡村社会中的各类治理资源。尽量避免片面地追求法治的某一面相,从而避免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单向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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