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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危险驾驶罪被收录进我国《刑法》,这无疑是对醉驾行为泛滥猖獗的有力回击。但由于该项罪名的司法解释还不甚成熟,以致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上,出现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此次行文,主要通过运用实证分析与比较分析法辅助研究——旨在结合相关案例的基础上,指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上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在对相关文献资料对比分析的基础上,进而阐述自己的立场与观点,最后形成之于该问题的解决对策。在这些问题中,探讨最为激烈的当属醉驾标准可否因人而异的问题。针对这一争议笔者首先引入相关案例,然后阐述目前我国醉驾标准的概况,继而结合案例表明笔者支持醉驾标准不宜因人而异的理由及根据,最后指出笔者对于“酒量”各异之人在司法实践中的可行性处理方法。至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问题。笔者认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应为过失犯罪,在醉驾前提下,成立危险驾驶罪还是交通肇事罪的关键看行为是否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如果行为人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责事故的全部责任甚至主要责任时,行为人就以交通肇事罪论,否则即按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而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因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而笔者认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是过失犯罪,所以这应该是我认为的二者的一个区别点。只要醉驾行为人实施的醉驾行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程度相匹敌,并且行为人是故意以醉驾来危害公共安全,对于行为人认定就要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危险驾驶罪。当然谈及争议,还不得不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对醉驾量刑情节如何把握的问题。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罪名量刑情节应该考量的因素,大致分为与饮酒相关因素、与驾驶相关因素以及与行为人自身的相关因素。面对量刑规范化的改革,加之相关的司法解释还不甚成熟,所以有必要提出一些与量刑方面相关的思考。诚然,司法实践中在该罪认定及其他方面还存在些小问题,譬如,小区车库属不属于刑法上的道路?笔者认为须按情况具体分析;酒精检测数据哪种更为准确?笔者认为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值更为标准;关于代驾行业的发展问题。笔者认为,政府应该扶持代驾行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