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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国务院发布《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2004年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以来,我国农村信用社进入了新一轮改革的关键时期。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之一,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金融最重要的组织形式,是服务于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现今,我国的农业发展面临历史性的契机,农村信用社在其中更是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在农村信用社新一轮改革的基础上,讨论适合于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监管模式,不仅对农村信用社自身的发展大有裨益,而且对“三农”问题的解决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农村信用社监管的基本理论出发,试图从农村信用社监管的一般模式和美、德、日等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模式的分析中,探求针对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前提下的合适的监管模式,以期对我国农村信用社的监管立法和执法有所裨益。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着重探讨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法律性质和农村信用社监管的必要性理论。首先对改革背景下的农村信用社的法律性质进行了界定,在对学界其他观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定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具有准商业银行性;接下来从经济学和经济法理论的角度证明农村信用社监管的必要性。第二章提出了农村信用社监管的一般模式。认为在我国农村信用社市场化发展的前提下,可套用商业银行监管的模式框架,从具体监管标准的角度深入研究农村信用社监管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监管的法律依据和目标、监管的主体和监管的内容。基于市场准入、市场运营和市场退出基础上的监管内容的分析是本章的重点。第三章承接第二章的监管框架,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了美、德、日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模式中的特点,一方面为第二章理论框架的建立充实实践依据,另一方面也为我国农村信用社监管模式的研究提供制度借鉴。第四章是本文研究的落脚点,在探讨了农村信用社监管一般理论、模式框架和实际制度的基础上,从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实际情况出发,引入实际案例的分析,探讨现今我国农村信用社监管的不足,并从监管立法、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三个方面提出了改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