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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发源于“非常损失制度”,在特殊的社会背景下平衡了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充分诠释了法的价值。域外民法中对显失公平有不同的规定,其背后所依托的原则、追求的法价值大体一致却又各有侧重,因此致使域外民法中对显失公平规则构成要件有不用的采纳方式。我国民法中显失公平的立法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平等原则的指导,确定采纳了主客观统一的双重要件说,在《民法总则》中规定了显示公平规则。本文第一章对显失公平的历史渊源以及域外有关显失公平的立法进行了比较分析。“非常损失规则”是显失公平的最早形态;法国民法中“合同损害”制度承自于“非常损失规则”,采纳单一要件说;德国民法中“暴利行为”不仅考虑客观要件,也将主观构成要件融入立法;美国显失公平需同时具备程序性构成要件和实质性构成要件;台湾地区“民法”也采纳双重要件说。本文第二章对显失公平规则进行了法理分析。首先介绍了显失公平所追求的而法的价值,包括正义价值、自由价值以及秩序价值;其次介绍了与显失公平有关的诚实信用原则、平等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最后从法律行为的角度分析显失公平,在意思表示层面分析其意思表示不自由,对比分析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情事变更等法律行为。本文第三章着重探讨显失公平规则的构成要件,比较分析了主观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并对我国显失公平构成要件的存废之争、构成要件之争进行了阐述分析,肯定了主客观要件统一的双重要件说。本文第四章在分析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家园公司诉森得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两种方法并用,对我国民法中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详细探讨。结合学界理论、域外立法例,细化论述《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主观要件、客观要件的认定标准及其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