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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劳动合作与交流由来已久,随着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涉外劳动合作与交流不断发展,对外劳动合同金额由2001年的230.39亿美元增加到2010年的1262.10亿美元。据商务部统计,2011年我国对外劳动合作派出各类劳务人员45.2万人,较去年同期增加4.1万人,其中承包工程项下派出劳务24.3万人,劳务合作项下派出20.9万人。劳动合同签订数由2001年的39400份到2010年的162081份。但是,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中的弱者利益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现代国际私法不论是在价值取向还是在立法技术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对弱者利益保护反映了当今国际私法的发展方向,这对各国国内立法以及国际条约的制定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使各国在涉外劳动合同的立法越来越注重对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的保护。由于市场经济自我调节的破坏性,政府在对经济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加强了对市场的干预,这对“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直接适用的法”等传统的涉外劳动合同立法原则提出了新的要求,“弱者利益保护原则”在涉外劳动合同的立法过程中得到了贯彻,为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中的弱者利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国际私法一个新的发展趋势,是国际私法对弱者的人文关怀,是人权思想的体现。1968年布鲁塞尔《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第17条提到对弱者的利益保护,英国国际私法学家莫里斯在其《法律冲突法》中就保护弱方当事人有所论述;纳特科·卡提契奇也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对保护弱方当事人原则加以阐述;卡弗斯提出了“优先原则”来保护弱者利益;弗朗西斯卡基斯提出“直接适用的法”也包含了保护弱方当事人权益思想。1986年李双元教授在他的《国际私法(冲突法篇)》第一次提出将“保护弱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后这一原则才为大家所认同。我国于2011年4月1日实施的《对外法律关系适用法》更是把保护弱者利益作为重点保护对象,在立法方面倾斜保护。从众多保护弱方当事人的法律适用规则中抽象出上述保护弱者法律思想的特征和规律,这对于将来弱者利益的保护以及我国的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是人口大国,劳动力就业形势严峻,对外劳动合作与交流发展前景广阔。但是,我国还没有专门制定一部《涉外劳动合同法》来应对我国对外劳动合作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为在涉外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方的当事人提供法律保护。因此,本文在对传统国际私法立法理论对弱者利益保护不足进行论述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国际私法的立法上的不足和完善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文在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基本理论,主要从该原则产生的理论基础以及该原则的特征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中弱者利益保护的一般问题,主要从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涉外劳动合同中对弱者利益保护的必要性两个方面来论述;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现代国际私法理论与涉外劳动合同中的弱者利益保护,主要从“意思自治原则”与弱者利益保护、“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弱者利益保护、“直接适用的法”与弱者利益保护以及“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与弱者利益保护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第四部分论述了我国涉外劳动合同立法对弱者利益保护的不足及完善,主要从我国涉外劳动合同立法的不足和涉外劳动合同立法的完善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