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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两审终审制度以外的一种特殊补救程序,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障国家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具有重要的作用。关于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也一直是理论界与实务界研究的热点。2007年10月28目,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于2008年4月1日起实施。这次修改主要针对在司法实践中被诟病已久的“申诉难”和“执行难”两大弊端,部分地进行了修改。本文针对新民事诉讼法对再审部分的修改,从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特点及历史发展入手,比较研究了国外有关再审制度的规定,具体分析了新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制度的改革。并对民事再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进行了深入讨论。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制度概述。本章简单介绍了民事再审制度的概念、特点及意义。通过与审判监督程序等概念的比较,界定了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分析了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不同于一、二审程序的特点,以及民事再审程序在权利救济、审判监督、实现司法公正方面的意义。第二部分:民事再审程序的比较法考察。研究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再审程序与英美法系国家对错误生效裁判的救济程序。并分析其共性内容,以期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有所借鉴。第三部分: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从改革的背景入手,分析了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并对改革后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这次修改主要针对再审的法定事由、再审管辖的级别、再审申请程序方面做了修改完善,但仍存在诸如保留法院的再审决定权等不足之处。第四部分: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重构。在确立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理念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设想。提出在转变“有错必纠”、加强“程序公正”理念的基础上,针对法院的再审启动权、检察院的抗诉权等问题做进一步改革,以完善民事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