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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之间的仲裁事业在不断的发展并呈上升的趋势,仲裁也成为仅次于诉讼的主要解决贸易纠纷的途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制度使国与国之间仲裁裁决得到认可并执行,是一项值得肯定的制度。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依照我国参加的联合国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1(以下简称《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二是依据我国缔结的双边协定的规定进行,三是依照互惠原则办理。2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主要依据《纽约公约》进行,此外,我国还于1990年7月批准加入了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该公约是为解决私人主体与国家之间的投资纠纷而设立,解决的方式亦是仲裁。除了上述两大主要公约,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协定(双边贸易协定、投资保护协定、司法协助条款)不在少数,这些双边协定对于互相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同样有着规定。如我国1987年5月4日与法国签订了首个司法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商事法协助的协定》,协定中约定了彼此依照《纽约公约》进行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内容。与之相似的还有与波兰、比利时等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条款。3我国目前与比利时、法国、保加利亚、埃及、匈牙利、韩国等3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包含了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款。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3条指的“互惠原则”,是指基于事实上互惠关系的原则,中国法院在审查中国与申请人所在国之间是否存在“互惠关系”时,是审查中国与申请人所在国之间是否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仲裁判决的先例,如果存在这样的先例,则认为两关之间存在互惠关系;如果不存在这样的先例,则认为两国之间不存在互惠关系。5本文意在《纽约公约》的框架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第一章对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制度进行概述,该章的内容首先阐述了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变更以及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案件的法律救济制度。第二章研究的问题实质上是在讨论外国仲裁裁决的认定问题。研究方式是以一个案例为例进行深入的分析,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完整展示国际商会仲裁院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困境。由于宁波中级人民法院首次承认了国际商会仲裁院在我国作出的裁决,该案件成为近年来讨论焦点,因此该章将以“宁波工艺品公司案”为例:首先,国际商会仲裁院在我国作出的裁决是否为“非内国裁决”,即如何认定该种裁决的国籍;其次,本案法院以“非内国裁决”对该裁决进行承认与执行是否正确。围绕这两个问题对外国仲裁裁决的认定进行探讨。第三章研究的是仲裁协议效力认定问题,从《纽约公约》的规定出发,在公约的法律框架下从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适用、适用我国法律认定仲裁协议效力这三个方面进行阐述。第四章将会对全文所讨论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