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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40条对学校事故中第三入侵权时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规定适用会越来越多,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补充责任都做出了规定并且也得到了我国主流学说的支持,但是这一规定是否具有合理性还是引发了各方激烈的争论。支持者认为补充责任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反对者认为补充责任甚至是违反侵权责任理论的一般原则。而在司法实践中判决虽然适用了补充责任的概念,但在分配责任时没有适用补充责任的规则,还是连带责任或是按份责任。正式基于学者理论上的争议及现实适用中的混乱,本文从补充责任的一般理论出发,对学校的补充责任进行深入的研究探讨。本文从2010年连续发生的几起恶性校园伤害案切入,引出学校补充责任的重要性。通过实践中各地法院不同的审判结果说明法条在适用中的混乱,对补充责任的定性不明认识不清是这些问题根源之所在。所以笔者首先对补充责任进行了定义,补充责任在侵权法领域的使用是我国的首创,是为了弥补传统侵权责任分担方式之不足而制定,是一种新型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是广义请求权竞合的一种,并且说明了补充责任存在的合理性。学校补充责任作为补充责任适用情况的一种,有其自身的特征。《侵权责任法》40条的规定有着理论与现实的双重意义,此举不仅在理论上丰富了我国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的理论体系,而且在实践上也对学生伤害案件中责任分担判决不清的现象给予指导。但是“相应的补充责任”规定太过笼统,例如没有规定学校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也没有规定学校补充责任的效力问题,在实际操作中会导致许多不明之处,笔者针对这些问题一一做了详细的界定。学校是教书育人之地有其自身的教育职能及工作重点,立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如果有过多的责任落在了学校的身上,则恐怕学校工作的重点会将会转移到如何保护学生的安全上。为了学校更顺利的开展教学工作,文章最后专门提到了学校保险的问题,将学校责任转化到社会保险上,即解决了学校责任的负担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受害方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