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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的到来、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技术措施成为权利人防止侵权的有力武器。但是技术措施在防止侵权的同时,也对合理使用制度造成巨大的冲击,打破了著作权法领域的利益平衡机制,并造成严重的后果。在数字时代,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协调已经成为网络著作权领域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本文正文部分包括五个章节:第一章论述了对技术措施予以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同时介绍了在世界范围具有影响力的保护技术措施的立法,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缔结的相关公约以及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的相关法律制度。第二章对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冲突根源、表现以及冲突造成的消极影响进行分析和阐述,凸显对二者进行协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三章以著作权法律制度较为成熟的美国和欧盟各国为关注对象,阐述其协调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冲突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肯定其积极意义,同时也指出美国和欧盟的协调规则仍然存在很大的局限,无法充分修复技术措施给合理使用造成的冲击。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部分。笔者以合理使用的法律性质为切入点,论述了合理使用的“消极内涵”与“积极内涵”,并论证合理使用属于一种民事法益,作品权利人不得任意侵犯他人进行合理使用的利益和自由。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和法律实践,试图构建一套具体可行的冲突协调方案,这一方案主要包括“使用者主张,权利人配合”的合理使用机制,以及相应的第三方裁决机制。第五章介绍了我国关于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的现行立法,指出其中的不足,并建议我国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现实国情对相关立法作出调整和改进,规范技术措施的使用,加强对合理使用的法律保障。本文结语部分是对全文论点的归纳和总结,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只有树立“公共利益优先”的观点,才能在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构建起真正符合著作权法宗旨的利益平衡机制,妥善地协调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