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以物抵债是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从而使原债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当前我国社会生活及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以物抵债,由其引起的纠纷也为数不少,但我国法律却对此缺乏相应的规定,理论界也存有较大争议,导致司法认定不一,呈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得不到保障。故应对以物抵债制度进行研究,探寻相应的完善措施,使其能更好实现应有的制度价值。本文除序言和结语外,一共分为四大部分。序言部分是对为何研究以物抵债的说明。从当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引出研究以物抵债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对学界关于以物抵债研究进行了文献综述,展现了当前我国以物抵债的研究现状。第一部分探讨了以物抵债的正当性。主要从意思自治原则、法的效率价值和利益均衡理论三个方面进行阐述,意思自治原则为以物抵债存在提供了理论基础,法的效率价值从经济效率增长和社会效率获得角度论述了以物抵债存在具有必要性,利益均衡理论体现了以物抵债有助于实现多方主体利益共赢。第二部分论述了以物抵债的法律定性。首先梳理了学界关于以物抵债的诸种学说,主要有实践合同说、诺成合同说和处分行为说三种主流观点。其次对上述诸说进行评析,“实践合同说”将以物抵债与代物清偿等同,实践中对其援引代物清偿的相关规定,“处分行为说”不承认以物抵债是一种契约关系,两者均存在不合理之处。本文认为,“诺成合同说”将以物抵债认定为一种契约关系,更符合现实和以物抵债的基本原理,该契约具有有因性、从属性和无偿性三个法律特征。第三部分研究了以物抵债的法律效力,主要分为有效、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三种情形。首先,阐述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有以物抵债合法有效成立且符合《合同法》规定和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已实际履行两种。其次,探讨了以物抵债的无效情形,主要有原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以物抵债协议自身无效或被撤销,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订立的以物抵债,约定将担保物权利转让给债权人的以物抵债和为消灭原债而成立新债的以物抵债。最后,分析了可变更或可撤销的以物抵债有为清偿旧债而负担新债成立的以物抵债和当事人因胁迫或重大误解而后反悔撤销以物抵债合意两种情形。第四部分论述了我国以物抵债的制度完善。通过分析当前以物抵债面临的问题,主要有:现有关于以物抵债的规定层级过低,类型及效力判定有失偏颇,以物抵债与买卖合同相混淆,请求权基础存在争议。进而对完善我国以物抵债制度提出了建议。即要合理运用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在《合同法》中将以物抵债明确规定为一种有名合同,完善《物权法》和《担保法》中以物抵债的相关规定,同时建立合理的评估制度和科学统一的折算标准,为处理实践中的纠纷提供明确的指引。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确定以物抵债的法律性质并对其法律效力进行积极探讨,为将来完善我国以物抵债制度提供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