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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一直以来都在走一条“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粗放型发展道路,多年来的资源开采已经给矿区带来如地表塌陷、地下水系破坏、空气污染和生物多样性减少等诸多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本文以陕北榆林矿区为例,考察了矿区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产生的理论及现实原因,试图对现有矿区生态环境管理制度进行改进,以期建立一套更为科学合理的矿区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对矿产资源开发地区的生态环境进行更有效的管理,进而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良性互动。同时在本文的研究中提出了各种制度安排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并且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也进行了一些改进,以此来提高制度体系的整体效率。
在本文研究的前期,作者赴陕北榆林矿区进行了实地调研,得到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并获得了一些感性认识。接着根据这些原始资料探讨了陕北榆林当地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具体特征,以此为基础建立了一个矿区生态环境安全程度评价指标体系。然后考察了陕北榆林矿区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当地已经采取的生态环境管理措施以及在生态环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以矿区生态环境安全程度评价指标体系涵盖的生态环境要素为规制对象,构建了一套矿区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经过本文的研究,提出在陕北榆林矿区应该建立一个以强制性管理手段为基础、以经济激励手段为主体并辅以适当的自觉管理手段的矿区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体系,通过三种管理手段的协调配合对矿区的生态环境进行系统的管理。强制性管理手段主要是对资源开发中生态破坏的行为加以“约束”,经济手段则侧重于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行为给予“激励”,自觉管理手段可以对强制性管理手段和经济激励手段的有效作用起到促进作用。在经济激励手段上具体包括可交易的生态破坏许可证、生态破坏税和生态恢复保证金三种制度。本文结合矿区生态环境管理的实际要求对各种生态环境管理手段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进行了适当的改进。文中设计的这套矿区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基本涵盖了矿区生态环境安全程度评价的全部指标,可以对矿产资源开发有关的生态环境行为进行开发前、开发中、开发后的全过程管理。这套矿区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可以充分调动起地方政府、资源开采企业和矿区群众在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上的积极性,从而对矿区的生态环境进行更有效的管理。本文的研究结论首先能够为陕北榆林矿区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的改进提供一些政策性建议,从而解决当地在资源开采过程中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现实问题。同时由于陕北榆林矿区的情况具有相当的典型性,本文的研究结论对我国其它资源型城市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改进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