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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职工集体讨薪事件频发。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很多地区企业主欠债潜逃,很多企业员工“讨薪无门”,引发了大量的讨薪群体事件。针对频频发生的讨薪群体事件,为了遏制拖欠员工工资的恶意行为,我国修改刑法,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纳入刑法规制范围,追求恶意欠薪者的刑事责任。作为劳动权中的一项核心权利,劳动报酬权是职工生存之本,是公民一切民主自由权利的基础,失去这项权利,公民的其他权利将形同虚设。不仅要通过实体法保护职工的劳动报酬权,更需要程序法对职工劳动报酬权的实现予以保障。没有程序法,公民的劳动报酬权将无从实现。通过劳动审判庭强制执行,以判决方式,强制侵权人停止侵权,保障劳动报酬纠纷正当当事人一方的正当权益得以实现。我国现有劳动报酬纠纷由民庭审理有诸多不妥。劳动报酬权是一项兼具公权属性的私权。劳动报酬权是职工依法支付劳动力后获得的对价权,存在于平等的劳动关系中,是一项私权。但同时,劳动报酬权是社会重点关注的弱势权利之一。德国、法国设立劳动法院审理劳动纠纷。我国劳动人口数量巨大,劳动争议多,业务量大,劳动纠纷的复杂性和新型性要求审判法官具有相匹配的专业知识。民庭审理期限过长,不能快速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劳动纠纷与民事纠纷不同,我国应设立与民事审判庭相独立的劳动审判庭,审理包括劳动报酬纠纷在内的劳动纠纷案件。劳动报酬权是弱者的权利,现有审判实践中缺乏代表职工利益的组织。劳资双方代表和法官共同审理劳动报酬纠纷,有利于劳动报酬争议得到更加合理公正的解决。工会和雇主组织深谙劳动报酬纠纷发生的缘由,具有处理劳动报酬纠纷的丰富经验,能对劳动报酬纠纷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对策,提高审结率。出台《劳动争议处理法》并赋予职工“结社权”,工会代表改由职工选举产生,在审判劳动报酬纠纷案中,由法官、工会代表和资方代表组成审判团,共同审理劳动报酬纠纷。企业掌握着职工工资发放记录、工资计算标准、职工档案材料、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福利待遇发放记录、职工工作质量评估等重要资料,在职工劳动报酬的发放、增多、减少中处于主导地位。发生劳动报酬纠纷时,职工往往难以举证。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中的证人大多数与企业存在着利害关系而不出庭作证,职工举证更加艰难。平衡现实生活中资强劳弱的局面,在举证责任分配中对职工进行倾斜性保护,企业对于自身作出的侵害职工劳动报酬权的主张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保护职工合法作证的权利,在《劳动争议处理法》中规定企业侵害职工出庭作证权利的,企业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