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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治学家阿克顿勋爵曾指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谓“绝对的权力”,即是不受监督的、缺乏法律约束的权力。不受监督的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必然会抓住一切寻租的机会,谋求利益的最大化,也就必然会给公民权利造成侵害。村民自治组织的权力本质上是宪法明确赋予农村地区居民进行自我管理的民主权利,经过授权和委托,其中部分民主权利交由村民会议选举出的村民自治组织,形成对本村集体事务进行管理、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和村民集体利益的权力。村民自治组织的权力,不是国家的公权力,但对于村民而言,具有约束性、强制性,会对村民产生管理性后果,其不当行使会给村民集体利益或者村民个人权益造成侵害。因此,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权力进行监督是维护农村地区稳定和维护村民基本权益的必然要求。由于相关的法律体系并不健全,有关监督机制并未能够充分发挥作用,没有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权力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村民自治组织的权力出现了不当、无度的行使,对农村地区的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对村民权益带来了伤害,同时也严重影响着国家在农村社会的管理目标的实现。随着国家反腐工作向基层推进,农村地区暴露出的一些腐败现象令人触目惊心,所谓的“村官们”的贪腐问题不断被曝光,利用村民赋予的权力谋求个人私利,本应为公众服务的权力成了私人工具,要么侵害村民权益,要么攫取集体财产,要么破坏农村社会秩序稳定。权力产生腐败正是因为缺乏监督。基于此,本文结合相关案例,重点分析和探讨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组织权力监督机制的必要性、紧迫性,并对健全和完善相关监督机制提出对策建议。 本文共分为四部分: 一是对我国现行的村民自治组织权力监督机制进行分析,结合案例查找当前村民自治组织权力监督机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设置有相关的监督制度,分别从内部和外部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权力进行监督。但在实践中,这些监督机制的运转存在诸多问题,面临着诸多困境。 二是对村民自治组织权力监督机制运转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原则性的明确了村民自治组织权力的监督机制及监督原则和程序。但是这种一刀切的原则性规定与当前农村社会复杂情况不相适应,也就导致无论是内部的村民民主监督,还是来自基层政府的外部监督,都难以真正发挥监督、制约的功能。 三是介绍国外农村地区管理中有关的监督理论。无论是欧美国家,还是亚洲地区,农村地区的管理是国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对农村管理权力的监督也是国家监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有监督才有制约,有制约才有权力的健康运行。国外农村地区的管理权力的健康、有序、高效行使,与其完备、有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息息相关,这可以为我们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权力监督的理论探索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学习和借鉴。 四是提出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组织权力监督机制的对策建议。对村民自治组织权力的监督,应当在坚持现有监督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探索新的监督机制,尤其是应当注重发挥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如行政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地方各级人大尤其是乡镇人大的监督作用。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组织权力监督机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是促进农村社会发展和维护村民基本权益的迫切需要,也是实现国家农村社会管理目标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