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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对故意伤害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是否只有在达到轻伤以上结果被认定为既遂的情况下才能以故意伤害罪进行定罪量刑是存在争议的。而在司法实务界则更倾向于认定故意伤害罪只有既遂和不构成犯罪之分。在未达到轻伤以上的情况下则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规制。但事实却是在法条中找不到任何否定故意伤害存在未遂形态的依据,同时在实践中否定故意伤害存在未遂形态也会导致许多问题。基于以上理由,文章以“方舟子遇袭案”为例,结合其他相关案例对我国司法实践困境进行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对现有的针对故意伤害(未遂)入罪问题的各种完善方案进行分析,以期能够找到一条最合理的解决路径。全文共3.4万余字,除去引言、结语、致谢之外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故意伤害未遂的规范解读及司法困境。本部分对我国现有的与故意伤害(未遂)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并结合案例分析故意伤害(未遂)不能入罪将出现的理论解释的逻辑进路不顺畅、法律位阶认定上的不合理、法益保护出现瑕疵和定罪量刑存在不合理等问题。第二部分,故意伤害未遂刑法规制路径探索。本部分首先简单介绍日本刑法中的“暴行罪”,以此为背景引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的几种对故意伤害(未遂)入罪问题的完善方案。其一是借鉴日本刑法设置暴行罪,将行为上是故意伤害的行为,但结果未达到轻伤以上的行为纳入这个新设定的罪名。其二是在我国通说基础上进行改良。这些主张改良的学者的主要观点基本集中在行为人的主观上,虽然对主观故意的要求略有不同,但都依据伤害意图判断行为是否应认定为故意伤害(未遂)。除此之外,在实践中有的司法工作者直接用其他罪名代替。在替代罪名的使用中寻衅滋事罪出现的频率最高。主要原因是寻衅滋事罪第一项提到了“随意殴打他人”行为。虽然解决问题的方法很多,但这些改善方案其实都存在缺陷。第三部分,故意伤害(未遂)入罪方法之探讨:增设暴行罪之批判。本部分主要针对上述几种观点的缺陷展开。首先,在我国故意伤害罪的现有规定基础上进行改良的观点值得商榷。其中最致命的缺陷就是主张这一观点的学者们只是给出了结论,并没有说明为何他们所说的那些“犯罪意图”可以作为故意伤害(未遂)的入罪标准,而其他的意图则不能。其次,增设罪名工程巨大且日本刑法中的暴行罪罪名本身存在的缺陷尚未解决,在日本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尚且存在着解释困境。而且进行改良之后建立起的入罪标准难以说明确立依据。简单来说就是,暴行罪移植进我国刑法之中会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至于罪名替代则更是无稽之谈,我们毫无疑问是不能将完全不同的两个罪名随意置换的。难道存在行为上相似性的罪名都可以互相替代吗?第四部分,故意伤害未遂刑法规制之理论提倡。本部分以前文的批判为基础,通过界定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阐释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等等概念的正确涵义来论证我国现有的刑法法条和刑法体系对于故意伤害未遂形态的规定已属基本完善,并不存在增设罪名或改良的必要性这一本文最终观点。只要我们仔细剖析我们已有的法条、概念和原则,正确区分与故意伤害罪相关的各个概念、对定罪原则准确理解并恰当的把握在实践中的裁量尺度,在我国现有的刑法典之中就可以解决故意伤害未遂形态的问题,既无须借鉴何国家的立法例,也无需在本来就不正确的通说理论上再错上加错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