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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长久以来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遗留问题,由于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同股不同权”,使得企业的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非流通股对企业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却没有股价波动对自身利益的影响,因而使得控股股东“一股独大”,管理行为扭曲,大股东可以利用关联交易等行为掏空上市公司为自身谋得利益,从而严重侵害了流通股股东的权益。股权分置改革的根本意图在于通过改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环境,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从而推动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定价基础趋于一致,使得上市公司终极控制者的利益取向回归于上市公司的价值。
对于股权分置改革效果的实证检验,学者们所做的研究并不是很多,其中大多是考察股改后上市公司的收益率及TobinQ等指标的变化(李京真2006、陈明贺2007、丁守海2007),也有学者研究上市公司综合治理指标的改善(廖理2008)。对于股改对上市公司掏空现象的效应研究,廖理(2008)做了基于家族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结果显示全流通有效的纠正了上市公司终极控制者的利益取向。但是由于样本量仅限于家族上市公司,而我国上市公司中国有控股企业占有绝大比重,本文认为该研究对于股改的效应说服力不足。
综上所述,目前股权分置改革已经进入尾声,正是我们验证改革成效的时机,而已有的文献缺乏针对股权分置改革对于上市公司掏空现象改善效应全面的实证研究。股权分置改革是否如当初设计的那样,能够有效地解决长期存在于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均现象,纠正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掏空问题呢?本文将对上述问题加以实证分析。
本文主要目的是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是验证股权分置改革对于抑制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掏空行为是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考察股权分置改革是否通过改善公司的股权结构、实现定价机制一致,进而纠正大股东的利益取向。
其次是考察股权分置改革对“掏空”影响因素的改善机制。本文意在实证研究验证股权结构对“掏空”影响,并且在此基础上,考察股权分置改革是否对这类影响因素造成的“掏空”动机有所改善。
最后是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掏空”程度上的差别,并且进一步研究股权分置改革对不同所有权性质的上市公司“掏空”行为是否有不同的效果和改善机制。
本文以2005—2007年的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为样本,以大股东占款作为衡量“掏空”现象的研究对象,通过实证检验了股权分置改革对上市公司“掏空”的改善效果。并且从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制衡度两个“掏空”的主要影响因素出发,讨论股改对于“掏空”动机的影响。除此之外,本文还通过分别的实证检验,对比不同所有权性质的上市公司“掏空”机制的区别,以及股改对其的不同影响。
研究结果证明:(1)股权分置改革显著地降低了上市公司的“掏空”行为;(2)民营企业的“掏空”程度显著地高于国有企业;(3)总体上看,股权相对集中程度和股权制衡分别对“掏空”有正和负的效应,股权分置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因股权集中而造成的“掏空”动机;(4)对于国有上市公司,股权制衡度对“掏空”的影响并不显著,尽管股改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股权制衡对“掏空”的削弱,但是实证结果并不显著;(5)对于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的集中程度对“掏空”的影响并不显著,然而股权的制衡对上市公司的“掏空”有显著的约束作用,而股权分置改革却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这种约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