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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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年的完善,我国裁判文书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完整的固定模式,然而这种统一的公式化模式并未做到尽善尽美。随着我国社会群众的法治意识的逐渐觉醒和强化,以及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受到广泛关注,因此社会大众对裁判文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长河里早就有裁判文书的存在,裁判文书最早的雏形可以追溯到商周时期,其发展历史可谓源远流长。每个朝代的判决书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劣之处,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研究。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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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年的完善,我国裁判文书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完整的固定模式,然而这种统一的公式化模式并未做到尽善尽美。随着我国社会群众的法治意识的逐渐觉醒和强化,以及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受到广泛关注,因此社会大众对裁判文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长河里早就有裁判文书的存在,裁判文书最早的雏形可以追溯到商周时期,其发展历史可谓源远流长。每个朝代的判决书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劣之处,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研究。若如今裁判文书的书写方式存在争议,改革之路遇到阻塞,参详古代裁判文书应当不无裨益。文章所研究的判词专集《折狱新语》成书于清初,记录的是作者李清于明末崇祯时,任宁波府推官期间所判的民刑案件,如实记录了李清任职时亲自审判案件的纪实情况。这本专集内容丰富,断案公正,是自成一家之作,也是时至今日我国少有的保存完整的明朝判词专集。文章通过研究《折狱新语》中记录的判词的风格,与现代裁判文书进行比较,引发对当代裁判文书改革的思考。文章主要采用文本分析法和比较方法,援引《折狱新语》原著判词进行深入研究。文章主要从《折狱新语》的判词的写作风格、论证风格、与当代裁判文书的比较及启示这四个部分进行详细阐述。文章第一部分介绍《折狱新语》的成文背景,文章从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入手,详细阐述该书记录案件发生的背景,将当时晚明黑暗的政治、发达的经济以及相当成熟的文化背景一一分析,阐明《折狱新语》判词风格形成的原因。接下来这一部分重点着墨于《折狱新语》判词的写作风格,该书判词的写作风格凸显在于文采斐然,骈散结合,并擅长利用修辞手法,这些特点使得判词更容易深入人心,达到教化息讼,定分止争的社会功效。第三部分阐述《折狱新语》判词的论证风格,这一部分从司法三段论的角度入手,分别论证判词中构建小前提、构建大前提以及审判风格的风格特点。判词中小前提的构成要件主要在于法律事实清楚,要求案件能够具备证据充足、逻辑合理的要点。其次,判词中大前提的构建——即司法审判的依据能做到情理法兼备,明代法律的并没有发达到可以涵摄所有社会关系,因此李清在审判时采用了“情贵推原,理当依据,法宜按定”的论证标准,使大前提的构建做到了情理法兼备。在审判风格这一部分,总结了判词的审判风格,李清断案的体现出的法理思想包括恤刑慎杀、教化息讼这两点。第四部分将《折狱新语》的判词风格与当代裁判文书进行对比,从写作特点与审判风格这两个方面进行比较,并且从中得出当代裁判文书具有文笔枯燥晦涩、说理不明确以及法律中心主义等问题,从而为提出改进裁判文书写作方式、加强法官的写作能力,提高专业素养;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过程,让裁判文书更加“接地气”;以及杜绝法律中心主义,以法律为基础,适当融入“情理”等方法,为当代裁判文书改革提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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