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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听证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极为重要的程序制度。它旨在通过这一制度,扩大民主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以提高立法质量,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增强行政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本文从行政立法听证的基本理论入手,阐述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现状,找出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原因,并对行政立法听证制度进行构建,使之更加完善,对实践更具指导性。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探讨了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基本理论,从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起源、法理基础入手,追溯到英国的“自然公正”、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和德国的行政合法性原则,接着论述了行政立法听证及其相关概念,该部分最后阐述了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功能。第二部分是我国行政立法听证的法律渊源和现状分析。其法律渊源主要有宪法、行政处罚法、价格法、法规与规章程序条例、行政许可法和立法法;现状分析主要是说明虽然早在1994年上海市政府就开始积极探索行政立法听证,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仍存在不少的问题。主要是在行政立法听证的方式过于单一,非正式听证方式规则性太弱,对听证参加人的选定没有统一遴选标准,对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未作明确规定,主持人制度不健全,听证笔录效力弱,缺乏监督机制和行政立法听证效益评估制度。第三部分是构建行政立法听证制度,包括确立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行政立法公开原则、当事人主义原则和民主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然后研究如何完善公告制度、改革行政立法听证方式、扩大行政立法听证的主体范围,细化意见回应机制、明确决定做出的依据,建立行政立法监督机制和开创效益评估机制等,从这些方面着手完善行政立法听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