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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起源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孟加拉国,当时设立小额信贷的主要目的是扶贫。在后来的发展中小额信贷的概念逐渐扩大,传入我国之后,其本质的作用变成了一种主要针对小型企业和农村居民的非常规贷款。从2005年开始试点至今,历经7年的发展与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对引导民间资本、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国内相关法律基础的不健全,在小额贷款相关的领域存在很多空白之处,贷款公司和贷款人之间相关责任和义务没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等一些问题,其再发展遭遇“瓶颈”,扩展和转型都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阻碍。本文对国内外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主要模式及制度成功经验吸收借鉴的基础上,从法律视角在以下几方面提出了解决目前困扰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现存问题的有效途径。从法律制度层面严格界定小额贷款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其一,要综合全面衡量贫困地区的特殊性,不可忽略小额贷款机构金融服务的公益性职能,我国的立法机关应该把其定位为农村信贷机构;其二,在界定其身份地位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其相应的金融机构权利,最主要的是给予小额贷款机构在税收方面一定的优惠政策,赋予其与常规金融机构平等的市场地位。在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业务层面,应允许其部分合理吸纳存款。同时,也必须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责任与义务,在享有一定金融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降低市场准入条件。拓宽融资渠道,适当提高融资比例,拓宽与金融机构合作范围与方式,解除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的限制,同时适度放开增资主体,鼓励资产证券化和发行私募债来扩大资金来源;放松利率调控,加快在利率市场化、差异化贷款利率等层面的法律建设,逐步向市场化利率方向发展,深化业务的层次,适当拓宽其业务范围并不能跨区域经营的限制。加强风险监管。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法律体系,出台相关法律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准入条件、经营规则、风险处置及退出等内容;明确监管主体及其权限与职责。完善市场退出制度。对于公益性为目标的小额信贷机构,设立相关的托管和接管制度;对于呈良性发展且具备一定规模的小额贷款公司,积极为其改制为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创造合理便利条件。健全担保法律制度。为实现小额贷款的基本职能,体现对贫困地区扶贫开发贷款的重视,做好农村地区金融改革的领头人,建议积极推行联保制度、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尽快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缺乏担保”的问题。完善征信法律制度。目前对于申请贷款客户的信用情况,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依赖于实地调查。此种方式成本较高且调查结论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建议加快建设科学、合理、系统的征信体系,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授权范围,准许其在合理的范围内获取有效的贷款人信用信息,在保密原则的基础上,实现信用信息获取成本的降低。积极改革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让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享受与农村信用社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涉农、小微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政策,参照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对金融机构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可以享受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积极探索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税收政策,有助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发展,加快多元化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