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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商标侵权现象越来越普遍,这已经不仅是对商标权人利益的损害,同时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而且由于侵权成本低,反复侵权的现象也不少。如何强化对商标权的保护,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弥补对商标权人的补偿不足,我国《商标法》在2013年修改时,正式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不仅可以弥补传统补偿性赔偿救济的不足,同时还可以将商标刑事保护和民事保护衔接起来,从而完善商标侵权责任体系。但惩罚性赔偿也存在许多的争议,特别是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及其数额的确定方面。而对于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相关的立法完善,毋庸讳言,当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研究还不能完全适应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起源地,英国和美国在将惩罚性赔偿运用到商标权领域方面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十分丰富,已经建立了相对较为完整的体系。同时,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也有惩罚性赔偿的尝试。这些中外经验,都为我国商标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效的借鉴。本文第一章“商标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理论探析及司法适用困惑”,主要概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方面存在的争议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商标法中的适用可能出现的一些困惑。本章主要论述了以下问题:惩罚性赔偿的性质与功能方面的争议;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其他法律中适用出现的问题;商标法中惩罚性赔偿立法本身存在的不足。第二章“商标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比较研究”,主要是对惩罚性赔偿在不同国家的立法及其适用进行了一个比较法研究。首先阐述了大陆法系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个态度转变,这也为我国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商标法奠定了一些基础。然后重点突出了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在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中采取的一些做法,并总结出共同点,为我国商标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计提供借鉴。第三章“我国商标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及完善”,是对我国商标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及今后的具体适用提出一些建议。本章主要论述了以下内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包括恶意的认定,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以及被侵权人的请求;我国商标法中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模式,我国商标法中惩罚性赔偿金应当是以补偿性赔偿金为基础的,按照一定倍数进行计算;惩罚性赔偿责任与其他侵权责任的关系,惩罚性赔偿不得与法定赔偿金、罚款同时适用,同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替罚金。结束语部分对本文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观点进行了归纳、总结,并对本课题的后续研究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