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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巴西是拉美最大的国家,是世界重要的发展中国家之一,也是当前金砖国家的成员。它与中国、日本同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类似,在追求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引发了一系列环境问题,导致其经济发展与环境问题矛盾日益尖锐。巴西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大力发展国内工业,到上世纪六十至七十年代创造了举世闻名的“巴西经济奇迹”,但这种急功近利式的工业化发展也带来了严重的负面效应,主要表现为忽视对环境的保护,造成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巴西的环境立法对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对较为完善,但由于多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巴西环境法实施效果不尽人意。因而,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巴西通过修改宪法以及出台一系列法律,明确了环境权,强调了检察机构在环境法中的地位和职权。其中,检察机构成为独立于“三权分立,相互制约”的原则之外的“第四权力机关”。检察机构能够以检察官的身份参与环境诉讼,从而促进环境法的实施,在环境诉讼领域,特别是公益诉讼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改革后的巴西检察机构在公益诉讼中充当的角色甚至比最初刑事公诉的职能更为活跃。巴西首起检察机构介入环境诉讼案件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此后有关环境的案件大量出现,巴西检察官收到来自从南部工业化的圣保罗州到亚马逊河北部的帕拉州地区的公众有关环境问题的申诉,由此进行公开的调查,并针对环境破坏提起公益诉讼和刑事诉讼。巴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以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为主,通过效仿、延伸和创新所产生的一项新型制度,但巴西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内容却与美国的集团诉讼有所不同,而且与德国、日本、瑞士等国的团体诉讼制度、选定当事人制度等群体性诉讼机制也有重要区别。巴西检察机构的介入有效地促进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施和发展。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体系的建立中,巴西检察机构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同时在巴西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巴西检察机构则成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要主体之一。巴西检察官是检察机构的成员,巴西的检察机构包括26个州检察机构以及联邦检察机构。1988年,巴西联邦宪法授权检察机构来保护环境利益。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检察官履行关于保护环境的承诺,通过公开调查和诉讼来解决环境破坏所应承担的责任问题。巴西检察机构的介入成为强制实施环境法的新模式。在巴西,最重要的环境案件都是由检察官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官在调查环境事件和提起环境诉讼主张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利于环境法的落实执行,同时填补环境公益诉讼上的空白,致使巴西检察机构在环境法方面的地位上升到一定高度。在巴西检察官的大力推动下,私人企业、政府机关更加认真地对待环境法,并且更加注重考虑环境因素。检察机构的介入加大了环境法实施的力度,环境保护署也变得更加注重环境法的实施,并且严打腐败。关注环境的公民开始应用法律条文挑战破坏环境的公民、企业与政府。检察机构为支持与强化法治文化的形成做出了巨大贡献。环境法律不再是一纸具文,而是成为与百姓日常生活环境息息相关的真正发挥作用的法律。本文力求以巴西检察机构在环境法实施中发挥的作用为着手点,细致地剖析巴西检察机构在处理环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方面充当的角色与发挥的作用。同时,分析巴西检察机构介入环境法实施的利弊,阐述我国检察机关介入环境法实施中的不足,建议明确我国检察机关介入环境诉讼的法律渠道,以期完善我国的环境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