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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颁布至今,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蓬勃发展,关于政府如何引导、进行有效监管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三农”和小微企业等草根经济融资难的问题,因此寻求适度的监管制度极具现实意义。对于政府监管问题的研究,必须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把握政府干预的限度,破解制度中的价值冲突,这也正是该研究主题的理论意义所在。 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方法、案例研究方法和访谈方法,以政府干预理论和服务型政府理论为基础,通过对南通市小额贷款公司政府监管实践的分析研究,借鉴国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政府监管应该具有“规制”和“服务”两个核心内涵。必要的规制能够使小额贷款公司不偏离正轨健康发展,适当的服务能够使小额贷款公司增强活力可持续经营,两者并举才能最终实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和既定的目标。 就目前国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际中出现的制度保障不到位、监管内容不合理和公共服务不深入等问题,本文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顶层设计。制定相关的法律,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属性,进一步优化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结构。二是合理选择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模式。对于“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适合采用非审慎监管的理念进行合规性监管,同时不断加强行业自律监督作用。三是不断加强政策激励和政府公共服务,引导小额贷款公司立足本身,错位于银行等正规的金融机构,找准自己的目标客户,发挥金融毛细血管的作用,服务草根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