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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事诉讼理论认为,民事审判是两造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活动。在这样一种权利(力)、义务关系中,检察机关似乎难有立身之地,但由于起诉主体的缺失导致公共利益不能及时保护、法官裁判权力失范导致两造对抗事实上的不平等,也就产生了民事诉讼中配置检察权的实践需要。现在的问题是,理论和实务界对民事诉讼中检察权配置依据、程序等问题分歧较大。因此,探究民事诉讼中检察权配置的依据、确立民事诉讼中检察权的类型和规范民事诉讼中检察权的程序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采用比较研究方法、规范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对这一课题进行分析,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民事诉讼中检察权配置的内涵及依据。该章首先通过界定检察权配置的内涵和分析现行民事诉讼法检察权配置的特点,为后文检察权配置和程序设计的论述提供一个基本的范围。文章认为,民事诉讼中检察权配置就是解决如下几方面的问题: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要配置哪些权力?这些权力与当事人诉权以及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关系如何?民事诉讼中检察权如何行使?同时,还分析了民事诉讼中检察权配置的宪政依据、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等。第二章不同政体下民事检察权配置比较研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章通.过比较研究方法,系统梳理专制政体、民主政体和代表会制等不同政体国家中民事检察权的内容,探究不同政权组织形式下,民事诉讼中检察权与当事人诉权、人民法院审判权如何配置与协调,为我国民事诉讼中检察权配置提供借鉴。第三章民事检察权配置的基本原则及与相关范畴的关系。在分析民事诉讼中检察权配置的内涵、依据和目的后,本章提出了民事诉讼中检察权配置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服从法制统一原则、权力制衡原则、责权明晰原则、诉讼经济原则。并用上述原则指导检察权与诉权、检察权与审判权两对基本范畴关系的协调,为构建科学、合理的民事检察法律关系打下坚实的基础。第四章检察机关民事起诉权的确立和程序设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转型,传统的当事人适格、诉讼利益理论满足不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起诉权,已取得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认可。本章除了探讨确立检察机关民事起诉权的必要性问题外,较为精细地设计了检察机关民事起诉权的基本程序,让检察机关民事起诉权落到实处,有章可循。第五章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权合理配置与程序完善。现行民事诉讼法已经配置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但已有监督权监督范围狭窄、监督程序模糊并且监督效果不到位。本章认为,应针对不同的监督对象采取不同的监督措施,对法院的裁判行为可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的仍采抗诉方式监督;对不可通过再审予以纠正的违法行为,可通过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或复查决定等方式予以监督;对法官违法、违纪行为可通过提请惩戒方式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