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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国际民商事案件不断增加,涉外民事证据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出来。本文根据国际民事诉讼的需要,立足于中国的司法实践,对涉外民事证据制度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并在分析和借鉴国内外学者的学说和思想的基础上,联系各国的立法与实践,结合国际公约和惯例,对我国涉外证据的取证制度和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一些设想和建议。 全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在涉外民商证据域外取证的现实状况基础上,重点分析了涉外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涉外证据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域外取证制度;举证责任、初步证据、证明方法、证明标准、证据形式的法律适用问题;证据冲突规范中的有关问题;证据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运用方法的问题;涉外证据的其它问题。限于篇幅的原因,笔者拟主要探讨有关涉外证据的域外取证制度和涉外证据的法律适用问题。域外调查取证是指案件的受诉法院在征得有关国家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提取案件所需的证据,或通过司法协助途径,以请求书的方式,委托有关国家的主管机关所进行的取证。域外调查取证通常被分为直接取证和间接取证两种。在直接取证方式中,又可分为外交和领事人员取证、特派员(commissioner)取证以及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三种。间接取证则是委托证据所在国法院或有关机关代为调查和取证。 在这一部分中,笔者主要结合1970年《关于民事或商事案件国外取证公约》(The Hague Convention on The Taking of Evidence Abroad in Civil orCommercial Matters),进一步探讨了域外取证制度。随着大陆法和英美法之间不断借鉴并相互融合,各国证据制度的趋同化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尤其是域外调查取证制度上,为减少纷争,加强合作,统一立法,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一直密切关注和重视着这一领域,并付出了长期的、巨大的努力。1970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关于民事或商事案件国外取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或取证公约)。公约吸收了各国域外取证制度的主要成果,协调了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之间的差异。公约出台后,各国对域外取证制度的规定基本上是以其为蓝本的,因此公约对各国域外取证制度起到了指针的作用。公约的目的在于进一步促进国际民商事案件中双边司法协助水平的提高,加强各国,尤其是大陆法和英美法国家之间的合作。最终,公约的制定者希望寻求并创设能够协调大陆法制度和英美法取证制度的机制。因此,该公约被称为大陆法和英美法系国家间一座理解与合作的桥梁。公约中包含的进一步目标是设立一个在外国国家取证而又不侵犯该国司法主权的机制,以收集证据。公约建立的基本原则是:收集证据或保证其它司法行为的履行的任何制度应该为被执行国家所“容忍的”,并且也应为受理诉讼(原诉讼地)的国家的法院所使用。《海牙取证公约》确立了3种域外取证方式:1、根据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法院向证据所在地国家的中央机关签发“请求书”。中央机关将请求书转给适当的法庭,接着法庭启动开示程序。中央机关由各个缔约国指定;2、诉讼当事人可以请求受理诉讼的国家的外交或领事官员收集在其驻在国的证据;3、诉讼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庭在请求国(法院地国)委派特派员在外国领土上取证。为了使公约能在国内得到有效的适用,多数国家采取吸收的方式,将公约的主要内容和方法纳入到国内法中,使其成为国内诉讼法或证据法的一部分。在适用公约及吸收公约内容为国内法的过程中,各国并没有机械地照搬公约的规定,而是将“域外”进行定性后再作具体规定。在公约的适用过程中,缔约国争论最大的就是在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方式中,美国“审判前调查程序”在域外的适用问题。公约设立了23条保留的形式来调和两大法系在此问题上的差异。英、美、法、德等国结合本国的证据法和立法实践对23条作出了不同保留。我国在1997年加入该公约时,也对23条提出了保留,并对公约在我国香港、澳门地区的适用做出了声明。 第二部分:在比较大陆法、英美法以及我国的证据法和程序法中有关证据能力、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的规定后,对证据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 “以最密切联系为主,法院地法为辅”的原则。该原则要求在不妨碍一国司法主权行使的前提下,主要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立应适用的证据法。当外国的证据制度损害法院地国的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时,也可采用法院地法这一辅助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the doetrine of the most 51助ifieant relationship),又称最强联系原则或最重要意义联系原则,是指在处理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事案件时,全面权衡法律关系的有关连结因素,通过质和量的分析,找出与该法律关系或有关当事人最直接、最本质和最真实的联系的法律加以适用。该原则同样适用于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证据法律冲突,理由有三:1、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真谛,在于软化传统的硬性连接点,增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注重法律关系或行为发展的连续性,这就要求法院对与案件有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