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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当中,作为犯与不作为犯是两个相对的刑法概念,虽然在现实生活当中,不作为犯的数量并不如作为犯普遍,但是不作为犯从来都是一个引人注目的问题,而且它的复杂性都远远大于作为犯。在不作为犯罪的理论研究中,很多问题都存有争议,同时由于不作为犯牵涉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较多,如果对其进行系统全面的阐述,这是本文所不能完成的。而在不作为犯罪当中,不作为义务来源又是最核心的问题,故此,笔者主要选择了此问题加以探讨。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就不作为的三个基本问题进行论述,一是不作为的概念问题,本文在论述国内外学者对不作为下的定义基础上提出其本质应有“行为人负有某种法律义务,应当为而不为之的”之意;一是不作为分类问题,即赞同比较当前比较主流的分类方法,将不作为分为纯正不作为(又称真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犯(不真正不作为)两类,最后是关于不作为的义务来源理论发展问题,介绍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我国关于不作为义务来源研究发展,并对其中一些问题作出说明。第二至第六部分主要论述的是不作为的具体义务问题,是不作为义务来源的具体展开,这部分内容也是本文的最核心,主要就不作为的法律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法律行为、先行行为这四方面不作为义务进行论述。最后,就不作为的道德义务来源问题作出说明,阐述了道德义务不应成为不作为义务来源的理由。